订定矿区之位置界限及面积测量方式
订定「矿区之位置界限及面积测量方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矿字第09302708890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4-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济部经矿字第0930270889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一、矿区测量应符合「地籍测量实施规则」四等基本控制测量之施测精度规范,并依下列方式测定之:
(一)陆上矿区:得采用卫星定位测量(GPS)、三角测量、三边测量或精密导线测量。
(二)海域矿区:采用卫星定位测量。
二、矿区各境界点纵横坐标值,计算至公分为止,公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矿区面积依矿区各境界点纵横坐标值计算之,以公顷为单位,计算至平方公尺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舍五入。
四、测量坐标系统,依一九九七台湾大地基准(TWD97),陆上矿区采用横麦卡托(TransverseMercator)投影经差二度分带;海域矿区采用横麦卡托(TransverseMercator)投影经差六度分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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