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作业要点
订定「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四字第09340001640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5-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四字第093400016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办理膜式气量计型式认证及系列认证等相关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之相关技术文件如下:
(一)铅封位置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二份(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者免附)。
(二)原型式认证认可证书(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变更前后差异之资料或测试报告(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三、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或系列认证,应检具之外观照片如下:
(照片黏贴于A4纸张并装订成册计二份,照片规格尺寸至少12.7×8.8cm2)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后共六面照片。
(二)器具影像应占照片面积五分之四以上,且样品之文字及标示应清晰。
四、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向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申请测试:
(一)提交文件之列表。
(二)技术特征及操作原理说明文件。
(三)透视图或照片。
(四)零件材料一览表。
(五)样品结构尺度图及立体分解系统图(俗称爆炸图)。
(六)标示检定标记与封条位置说明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
(七)指示装置及调整机制说明图。
(八)数据版或铭牌以及其它标示之说明图。
(九)附加装置图(无附加装置者免附)。
(十)驱动轴之特性表(无驱动轴者免附)。
(十一)电子组件以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无电子组件者免附)。
(十二)电子装置之外观、运作图表以及软件(架构与操作)之说明文件(无电子装置者免附)。
(十三)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应另检附特殊工具。
(十四)符合安全性要求之测试报告(含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者免附):
1、气量计之外壳及内部与燃气有直接接触之材料,如为金属材料者,应提供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符合CNS14741第8.29.1(3)节之测试报告;非金属材料者,应提供符合CNS14741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气量计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之CNS14741第8.13节耐冲击测试报告。
本款报告之取得,应由申请人向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之实验室办理,该测试报告应有该基金会之认证标志。
(十五)测试样品数量如下:
1、计量性能测试:申请型式认证,需检附测试样品一只;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需检附主型式及其余型式测试样品各一只。
2、安全基准检测控制单元测试:测试样品三只。
五、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颜色者。
(二)变更外壳涂料及涂装方式者。
(三)变更计数器组颜色者。
(四)变更计数器组之材质者。
六、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测试,应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标示、铅封方式或尺度者。
(二)变更计数器组标示者。
(三)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不会影响计量特性者。
七、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须测试相关性能试验后,始得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变更外壳材质者:
1、材料符合CNS14741表1之标准材质分析测试报告或CNS14741第8.29.1(3)节或第8.29.2节之测试报告。
2、连接于燃气供应部位,应测试CNS14741第8.13节之耐冲击试验项目。
(二)变更阀门组材质或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并经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判断可能影响计量特性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三)变更皮膜组尺度或材质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9.2节之试验项目。
(四)变更连杆组尺度,但不变更最大流量者,应测试首次器差、重复性及压损等试验项目。
(五)变更遮断阀者,应测试CNS14741第8.9.2、8.11.2、8.12、8.13、8.14、8.15、8.16、8.17、8.19、8.20、8.21、8.22、8.23、8.24、8.25、8.26及8.27节等试验项目。
(六)变更压力开关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2.2及8.23节等试验项目。
(七)变更感震器者,应测试CNS14741第8.22.1节之试验项目。
八、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其最大流量变更者,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九、经型式认证认可之膜式气量计,除前四点列举之变更情事外,得由度量衡专责机关之型式认证委员会或认可之指定实验室审核其文件,以决定应测试之试验项目。
十、型式认证之原申请人或继受人申请延展型式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应检附相关资料如下:
(一)同第三点之外观照片。
(二)同第四点之相关技术文件及测试样品。
(三)声明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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