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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军育幼院院生收容教养作业规定

修正国军育幼院院生收容教养作业规定

修正「国军育幼院院生收容教养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劲势字第0930004375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4-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防部劲势字第093000437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点

壹、目的:

为使国军官兵之子女或遗族托付国军育幼院收容教养相关作业有所准据,特订本作业规定。

贰、范围:

本作业规定适用于国军育幼院,凡经核准入院收容之眷童统称院生。

叁、收容对象及申请程序:

一、亡故官兵在受领抚恤期间之子女,生活无依,年龄在一足岁以上未满十五足岁者,由其监护人检具已登载法定监护人之最新户籍誊本及监护人同意送院之法院认证书,据以受理;或亡故官兵原属单位向联合后勤司令部申请。

二、一等残官兵无力照顾子女者,由官兵当事人以书面方式径向联合后勤司令部提出申请。

三、现役官兵丧偶、离婚或配偶罹患重度之精神官能障碍、严重慢性病经公立或地区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确无力照顾之子女,由官兵当事人提出申请;若官兵当事人属「禁治产人」,应检具已登载法定监护人之最新户籍誊本正本及监护人同意送院之法院认证书,据以受理。

四、官兵遭逢特殊因境者,循行政系统层报隶属之军种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国防部直属机关(单位),教育、幕僚、参谋本部直属机构(部队)、军法审检、监狱等单位向联合后勤司令部提出申请。

肆、送(退)院作业:

一、送院之子女,出生年龄满一岁至十五岁足岁者,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检附公立或地区医院体检表、全户户籍誊本各乙份,经联合后勤司令部审核合于资格者。

二、申请国军育幼院托付收容之眷童,以作战阵亡官兵之遗族优先收容,因公死亡官兵之子女次之。

三、经核定收容之院生,应填妥申请表、入院同意书、入院保证书、入院登记表暨相关证明文件,持往国军育幼院办理报到手续。

四、收容院生入院后,统称为院生,除特殊原因经报奉联合后勤司令部核准外住者,一律采集中住宿管理;住宿院生自收容十四日内应将户籍迁入院址。

五、循行政系统由隶属机关、学校或单位申请之作业程序,由该军种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国防部直属机关(单位),教育、幕僚、参谋本部直属机构(部队)、军法审检、监狱等单位自行订定。

六、依第参项第三款将子女托付收容之现役官兵,如再婚、退伍或主眷病愈等原因,其在院教养之子女,应配合所读学校学期结束先行办理退院,或于原因发生日二个月内或所读学校学期结束时办理退院。

七、院生违犯「国军育幼院院生管理手册」应退院者,由国军育幼院报奉联合后勤司令部核准退院,该院生家长或监护人应于接获通知二日内至育幼院完成退院手续。

伍、收容限制:

一、申请退院之院生,除新生第参项之事由者外,不得办理再申请收容。

二、托付之子女罹患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中、重度智能障碍者,不予收容。

三、申请托付收容之眷童,逾育幼院收容员额时,按联合后勤司令部受理申请之先后顺序依序核定收容。

陆、教养费用:

一、院生之教养费用由院方负担。

二、院生之家长已退伍应领回而尚未领回之院生,自退伍日起在院之养育费用由家长自行负责。

柒、教养期限:

一、一般院生至般高中(职)毕业或五专毕业。

二、遗族身分之院生,凡高中毕业考取大专院校者,至大专院校毕业。

三、前列两款系指各级学校毕业当年直接考取入学及非国军军事院校者为限。

捌、教育方式:

一、义务教育学龄前院生,由国军育幼院协助于邻近之公(私)幼儿园接受中班及大班幼儿教育。

二、达学龄者,进入学区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就读至前条教养期限止。

三、院生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后,视其接受教育程度,分别辅导完成公(私)立高中或高职学校教育或依其学习智能和志愿,辅导报考军事学校或其它技艺训练;就读学校以国军育幼院所辖县(巿)为主,得就读外县(巿)学校。

四、遗族院生考取大专院校或研究所者,得奖助至完成学业为止,其奖助方式如下:

(一)考取公、私立研究所或大专院校(含二、三专)或研究所者,核发一次「奖学金」。

(二)入学修业时,每学期发给「助学金」,发放时间统于每学期期末核发,若因休学或学业成绩不及格而须留级重修者,休学或重修当年不予发给。

玖、院生升学指导规定:

一、国中院生一律参加学校举办之寒、暑课业辅导及国中三年级升学辅导。

二、就读外县(市)高中(职)或大专院校之院生需外住教养,由国军育幼院会同院生家长(监护人)议决,由家长(监护人)切结后后,报奉联合后勤司令部核准办理。

三、凡遗族院生未享有公费,就读私立高中高职或五专者,学杂差额,得申请项目补助;如无专款补助时,其差额费用,自院生抚恤金项下缴付,如其抚恤金不在院保存者,由其家长(监护人)缴付,如不同意缴付,得办理退院领回自行教养。

拾、附则:

一、院生如发生意外灾害或疾病而死亡时,由院方会同其陈报单位或家长或监护人处理之。

二、院生本人如系亡故官兵抚恤法定受益人者,其抚恤金及保险金,应交由院方代领、代储及代管,俟教养期满退院时,一并归还院生本人或监护人。

三、院生生活管理规范由联合后勤司令部另订定「国军育幼院院生管理手册」执行之。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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