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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弹簧秤及电子秤的检定

关于弹簧秤及电子秤的检定

关于弹簧秤及电子秤的检定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95/2004号

发布日期:2004-4-23

执行日期:2004-4-24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方法及式样

  在检定弹簧秤及电子秤时,民政总署应采用:

  (一)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所指定的检定方法;

  (二)本批示附件三及附件四所载的认证标记式样及封印标记式样;

  (三)本批示附件五及附件六所载的检定证明书式样。

  第二条 检定方法及认证

  一、弹簧秤及电子秤的检定可分别按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规定的简单或精密程序进行。

  二、检定一般以简单程序进行,但民政总署决定或度衡器的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要求以精密程序进行检定者除外。

  三、如属以精密程序进行检定的情况,除加贴认证标记外,尚可应有关人士的申请发给检定证明书。

  四、如弹簧秤及电子秤的部件存有被移去、更改位置或改动的风险,则须在受影响的位置加贴封印标记。

  第三条 监控检定

  一、民政总署应订定进行一般监控检定的周期。

  二、遇下列情况,应尽快进行特别监控检定:

  (一)弹簧秤或电子秤呈失灵迹象;

  (二)认证标记或封印标记破损或难以识别;

  (三)弹簧秤或电子秤经校正或修理后再投入使用之前;

  (四)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的团体提出投诉或声明异议。

  第四条 费用、收费及价金

  适用于本批示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订定于《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

  第五条 废止

  废止与本批示相抵触的所有市政条例、市政规章及市政决议,尤其是:

  (一)《澳门市市政条例法典》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该法典于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的市政会议上获通过,并公布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政府公报》;

  (二)《海岛市市政条例法典》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该法典于一九七四年二月六日的市政会议上获通过,并公布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报》;

  (三)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有关衡器检定方法及标准的决议,该决议公布于当时的常贴告示处。

  第六条 生效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附件一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一)项所指附件)

  弹簧秤

  第一部分

  检定方法——简单程序

  一、弹簧秤准确度等级

  (一)按下表所示,各准确度等级对应不同的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及最小秤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

  n=Max/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中(III) 0.1g≦e≦2g 100 10000 20e

  5g≦e 500 10000 20e

  普通 (IIII) 5g≦e 100 1000 10e

  (二)准确度等级对应符号

  中准确度等级(III)

  普通准确度等级(IIII)

  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将弹簧秤置放在水平稳固的基座上。

  (二)检定前,按压空载秤盘,使示值大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然后释放压力。

  (三)加载前置零:将指针调至零点位置,分别按压空载秤盘三次,每次应使示值大于最大秤量的五分之一。当压力释放后,指针应回到零点位置,否则,须作适当调校,使指针指向零点位置。

  三、检定项目:

  (一)外观检查:

  (1)确定弹簧秤不带有任何会影响秤量结果的破损或缺陷。

  (2)刻度盘刻线应清晰、等分,刻线的延长线应通过刻度盘中心,刻度盘应平整。

  (3)主刻线应标示量值及符号,刻线宽度应相等。

  (4)指针顶端应指在最短刻线的位置上,指针顶端部分的宽度约等于刻线的宽度。

  (5)指针不应弯曲,且在转动过程中其顶端部分应与刻度盘平面平行。

  (6)指针顶端部分与刻度盘的距离不应超过三毫米。

  (7)指针不应外露,并应有外壳保护指针及刻度盘。

  (二)载重测试:

  (1)确定已将指针调至零点位置。

  (2)加载最小秤量砝码。

  (3)卸载砝码,并检视指针是否返回零点。

  (4)如重量读数为零,则加载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码。

  (5)卸载砝码,并检视指针是否返回零点。

  四、最大允许误差

  (一)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载于下表:

  最大允许误差(mpe) 载重(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 e 0≦m≦500 0≦m≦50

  ±2.0e 500<m≦2000 50<m≦200

  ±3.0e 2000<m≦10000 200<m≦1000

  (二)秤量结果的允许误差值

  不管秤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秤量结果的误差均不应超出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第二部分

  检定方法——精密程序

  一、弹簧秤准确度等级

  (一)按下表所示,各准确度等级对应不同的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及最小秤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

  n=Max/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中(III) 0.1g≦e≦2g 100 10000 20e

  5g≦e 500 10000 20e

  普通(IIII) 5g≦e 100 1000 10e

  (二)准确度等级对应符号

  中准确度等级(III)

  普通准确度等级(IIII)

  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将弹簧秤置放在水平稳固的基座上。

  (二)检定前,按压空载秤盘,使示值大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然后释放压力。

  (三)加载前置零:将指针调至零点位置,分别按压空载秤盘三次,每次应使示值大于最大秤量的五分之一。当压力释放后,指针应返回零点位置,否则,须作适当调校,使指针指向零点位置。

  三、检定项目:

  (一)外观检查:

  (1)确定弹簧秤不带有任何会影响秤量结果的破损或缺陷。

  (2)刻度盘刻线应清晰、等分,刻线的延长线应通过刻度盘中心,刻度盘应平整。

  (3)主刻线应标示量值及符号,刻线宽度应相等。

  (4)指针顶端应指在最短刻线的位置上,指针顶端部分的宽度约等于刻线的宽度。

  (5)指针不应弯曲,且在转动过程中其顶端部分应与刻度盘平面平行。

  (6)指针顶端部分与刻度盘的距离不应超过三毫米。

  (7)指针不应外露,并应有外壳保护指针及刻度盘。

  (二)载重测试:

  (1)线性测试

  从零点起,按由小到大的顺序加载砝码至最大秤量,并以同样的方式卸下砝码至零点。测试应至少选用约等于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25%、最大秤量的50%、最大秤量的75%及最大秤量的砝码。

  加载及卸下砝码时,应逐渐递增或递减。

  (2)偏载

  按下列两点进行偏载测试,而同一组砝码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误差不应超出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2.1)对于秤盘的支承点数量少于或等于四的弹簧秤,在每个支承点上加载的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一。

  (2.2)对于秤盘的支承点数量多于四的弹簧秤,在每个支承点上加载的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的1/(N-1),所占面积约等于承载器的1/N(注:N为支承点个数)。

  (3)重复性

  分别以约等于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进行两组测试,每组至少重复三次。每次测试前,应将指针调至零点位置。

  对同一载重,多次秤量所得结果的误差均不应超出该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四、最大允许误差

  (一)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载于下表:

  最大允许误差(mpe) 载重(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000 50<m≦200

  ±3.0e 2000<m≦10000 200<m≦1000

  (二)秤量结果的允许误差

  不管秤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秤量结果的误差均不应超出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三)多指示装置

  多个指示装置的示值之差,不应超出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附件二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一)项所指附件)

  电子秤

  第一部分

  检定方法——简单程序

  一、电子秤准确度等级

  (一)按下表所示,各准确度等级对应不同的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及最小秤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

  n=Max/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中 (III) 0.1g≦e≦2g 100 10000 20e

  5g≦e 500 10000 20e

  普通 (IIII) 5g≦e 100 1000 10e

  (二)准确度等级对应符号

  中准确度等级(III)

  普通准确度等级(IIII)

  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将电子秤置放在水平稳固的基座上。

  (二)检定前,加载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码,然后卸载。

  三、检定项目:

  (一)外观检查:

  (1)确定电子秤不带有任何会影响秤量结果的破损或缺陷。

  (2)读数应清晰,显示稳定及无闪烁的现象。

  (二)载重测试:

  (1)确定电子秤的重量读数为零。

  (2)加载最小秤量砝码。

  (3)卸载砝码,并检视重量读数是否为零。

  (4)如重量读数为零,则加载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码。

  (5)卸载砝码,并检视重量读数是否为零。

  (三)计价测试:

  (1)具有计价功能的电子秤应接受计价测试。

  (2)任一载重的重量读数与随机输入的单位价格相乘的结果应与价格读数相等,准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3)如电子秤具有打印价格收据的功能,应同时检查收据所示的数值是否与读数相符。

  四、最大允许误差

  (一)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载于下表:

  最大允许误差(mpe) 载重(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000 50<m≦200

  ±3.0e 2000<m≦10000 200<m≦1000

  (二)秤量结果的允许误差值

  不管秤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秤量结果的误差均不应超出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第二部分

  检定方法——精密程序

  一、电子秤准确度等级

  (一)按下表所示,各准确度等级对应不同的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及最小秤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

  n=Max/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中(III) 0.1g≦e≦2g 100 10000 20e

  5g≦e 500 10000 20e

  普通 (IIII) 5g≦e 100 1000 10e

  (二)准确度等级对应符号

  中准确度等级(III)

  普通准确度等级(IIII)

  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应将电子秤置放在水平稳固的基座上。

  (二)检定前,加载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码,然后卸载。

  三、检定项目:

  (一)外观检查:

  (1)确定电子秤不带有任何会影响秤量结果的破损或缺陷。

  (2)读数应清晰,显示稳定及无闪烁的现象。

  (二)载重测试:

  (1)线性测试

  从零点起,按由小到大的顺序加载砝码至最大秤量,并以同样的方式卸下砝码至零点。测试应至少选用约等于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25%、最大秤量的50%、最大秤量的75%及最大秤量的砝码。

  加载及卸下砝码时,应逐渐递增或递减。

  (2)鉴别力

  以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进行鉴别力测试。在处于平衡的电子秤上,轻缓地加载一个(组)约等于实际分度值1.4倍的附加砝码,此时示值应有所改变。鉴别力测试可与线性测试一起进行。

  (3)偏载

  按下列两点进行偏载测试,而同一组砝码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误差不应超出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3.1)对于秤盘的支承点数量少于或等于四的电子秤,在每个支承点上施加的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一。

  (3.2)对于秤盘的支承点数量多于四的电子秤,在每个支承点上施加的砝码约等于最大秤量的1/(N-1),所占面积约等于承载器的1/N(注:N为支承点个数)。

  (4)重复性

  分别以约等于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进行两组测试,每组至少重复三次。每次测试前,应将重量读数调至零。

  对同一载重,多次秤量所得结果的误差均不应大于该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扣重后线性测试

  应至少在两次不同的扣重情况下进行扣重后线性测试,并至少选定以约等于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50%以及可能的最大净重值进行测试。

  (三)计价测试:

  (1)具有计价功能的电子秤应接受计价测试。电子秤的线性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计价测试。

  (2)任一载重的重量读数与随机输入的单位价格相乘的结果应与价格读数相等,准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3)如电子秤具有打印价格收据的功能,应同时检查收据所示的数值是否与读数相符。

  四、最大允许误差

  (一)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载于下表:

  最大允许误差(mpe) 载重(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000 50<m≦200

  ±3.0e 2000<m≦10000 200<m≦1000

  (二)最大允许误差适用于扣重后的净重值。

  (三)秤量结果的允许误差值

  不管秤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秤量结果的误差均不应超出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四)多指示装置

  多个指示装置的示值之差,不应超出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数字示值之差或数字示值与打印装置示值之差应为零。

  附件三

  ANEXOIII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二)项所指附件)

  认证标记式样(略)

  附件四

  ANEXOIV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二)项所指附件)

  封印标记式样(略)

  附件五

  ANEXOV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三)项所指附件)

  弹簧秤检定证明书(略)

  附件六

  (第9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三)项所指附件)

  电子秤检定证明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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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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