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修正「统一发票给奖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税字第0930451165号
发布日期:2004-4-22
执行日期:2004-9-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30451165号令修正发布第7、8、17条条文;修正之第7、8条条文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7条 统一发票奖金之发给,由专责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时并得由受托之金融机构转委托。
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应于每期开奖日之次月四日前,就辖内当期中奖之特奖、头奖、二奖、三奖列具清册,填明统一发票号码及应发奖金金额,分送代发奖金单位,以凭核发。
第8条 中奖人应于开奖日之次月六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代发奖金单位领奖。
第1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第十一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第三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八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修正之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及第十五条自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修正之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修正之本办法第三条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发布之第七条及第八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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