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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体育发展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高雄市体育发展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高雄市体育发展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0021554号

发布日期:2004-4-22

执行日期:2004-4-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2155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充分发挥具学界及企业合作之力量,以实践体育发展理念,改善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体育运动之环境、普及运动风气,进而提升市民体质、强化竞技运动,特设高雄市体育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提供本市体育发展决策之咨询。

(二)审议及发布本市体育白皮书。

(三)审议本市体育政策与未来运动重点发展计划。

(四)协助推动本市体育运动发展。

三、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副市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相关局处首长、体育学者专家、企业界、体育会、各级学校体育促进会及体育行政人员等代表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日止。

四、本会依任务需求分设市民运动组、学校体育组、竞技运动组、场馆设施组、产业基金组。

前项各组置召集委员一人及委员二至三人。召集委员由各组委员推派之,各委员得依专长参加一至数组。

五、本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或分组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会得视需要邀请相关人士列席咨询或说明。

六、本会会议之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七、本会置执行秘书、秘书及干事各一人,负责行政工作之协调与执行。执行秘书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秘书、干事由本府教育局派员兼任之。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八、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局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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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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