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4-4-22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核准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附件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系统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较多,造成低洼地区水浸,并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挤塞和出现各种危险情况。
雷暴现象可于任何时间发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较常见。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的意义
经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点后,订定以下警告信号:
(一)暴雨警告信号──预测在未来两小时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降雨量将达到约50毫米时发出;
(二)雷暴警告信号──观测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上空有雷暴现象,或预测将有雷暴区移入特区时发出。
悬挂八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时,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号不会另行发出。
三、安全提示
发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号时,公共及私人实体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发出暴雨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安全地方;
(二)避免于水浸地区进行活动。
发出雷暴警告信号时,呼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采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于室内;
(二)切勿停留于旷野、高地或大树旁;
(三)避免进行水上或任何露天体育活动;
(四)切勿触摸金属及湿濡的对象,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触电的对象;
(五)关注由不稳定天气所引起的强风。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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