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
修正「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贰二字第09300033321号
发布日期:2004-4-21
执行日期:2004-4-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300033321号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3006190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6、9条条文
第6条 各机关职缺得由现职人员晋升或迁调,其遗缺及递遗之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向分发机关提出申请,就公务人员各该等级考试类科正额录取人员分配训练。
正额录取人员经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保留录取资格,且依同条第五项规定期限申请补训者,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通知分发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遇缺依序分配训练。
分发机关无适当人员可资分配时,各机关于报经分发机关同意后,得就列入候用名册之增额录取人员自行遴用,并由分发机关转请保训会办理训练。
无第一项、第二项人员可资分配,且前项增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无法被遴用或无意愿被遴用,经用人机关证明后,得经分发机关同意,由各机关自行遴用考试及格之合格人员。
各机关主管人员、机要人员及项目分发人员之进用,得不受前四项分发之限制。
第9条 考试录取人员之分配训练,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以一次为限:
一、所分配职务与考试等级类科显不相当者,得视机关需要改行分配。
二、所分配职务依规定须办理特殊查核而拒绝接受查核,或经查核结果认为不得担任该职务者,由用人机关调整其职务或报经分发机关改行分配。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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