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南投县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南投县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教体字第0930079244号
发布日期:2004-4-21
执行日期:2004-4-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南投县政府府教体字第093007924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学生及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依学校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设置南投县学校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学校卫生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提供学校卫生之计划、方案、措施及评鉴事项之意见。
(三)提供学校卫生教育与活动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四)提供学校健康保健服务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学校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六)协调相关机关、团体推展学校卫生事项。
(七)其它推展学校卫生之咨询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本县卫生局局长、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五人至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关业务单位及所属机关主管。
(二)学校卫生工作绩优现职人员。
(三)相关民间团体负责人。
(四)学校卫生学者专家。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派。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体育保健课课长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委员会行政事务;另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兼之。
六、本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员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但代表单位或机关之委员不克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九、本委员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之民间团体负责人及学者专家,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局编列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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