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中央管河川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订定「中央管河川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水字第09304603370号
发布日期:2004-4-21
执行日期:2004-4-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33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3条 县(市)政府依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许可办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兼供土石作业,其采取土石使用费得依前条收费标准之金额减免百分之二十。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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