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消防服制准则
修正「消防服制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消字第0930090287号
发布日期:2004-4-20
执行日期:2004-4-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内政部台内消字第0930090287号令修正发布第3、5、6条条文
第3条 消防制服分为礼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种。
前项工作服分为消防工作服、救护工作服及搜救(救助)工作服三种。
第5条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时机如下:
一、参加集会或执行防灾宣导及值班勤务时,穿著常服。
二、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备勤救灾、水源调查、抢救演练及装备器材维护勤务时,穿著消防工作服;执行救护勤务时,穿著救护工作服;执行人命搜救及国际人道救援时,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项规定穿著制服时,因气候寒冷或下雨,得加着大衣或雨具。
除第一项各款时机外,内勤(行政)人员于上班时,得穿著便服。
第6条 消防制服之式样及应佩带之标志,依本准则所附消防制服制式说明书。
前项消防制服及标志,由各级消防机关统筹办理。
消防制服之经费编列基准及制发使用年限,依本准则所附制服制发基准表。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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