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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县政府公有宿舍自愿迁让搬迁补助费发给要点

订定台中县政府公有宿舍自愿迁让搬迁补助费发给要点

订定「台中县政府公有宿舍自愿迁让搬迁补助费发给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给字第0930106563号

发布日期:2004-4-20

执行日期:2004-4-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中县政府府人给字第093010656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县有宿舍,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及所属各级学校公教人员依法任用并依公教人员退休法办理退休人员或遗眷(于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务管理规则修正前配住者)于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愿迁让原准续住之公有眷舍(不含首长宿舍及单身宿舍)给予搬迁补助费。

前项所称遗眷,系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三、公有眷舍种类及其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甲种:经管之单位主管宿舍,搬迁补助费为新台币二十四万元。

(二)乙种:经管宿舍,其建坪在二十四坪以上者,搬迁补助费为新台币十八万元。

(三)丙种:经管宿舍,其建坪未满二十四坪者,搬迁补助费为新台币十二万元。

四、自愿迁让并已发给搬迁补助费之眷舍不得再分配他人居住,但因业务上需要暂借者,应依规定订定借用契约,并经法院公证后得予迁入。

五、县有宿舍搬迁补助费预算编列、核定及其它相关案件处理权责区分如下:

(一)本府经管之宿舍:本府秘书室。

(二)县属各级学校经管之宿舍:本府教育局。

(三)县属各机关经管之宿舍:县属各机关。

六、各乡(镇、市)公所得比照本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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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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