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长期委任书控管作业程序
订定「长期委任书控管作业程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总局征字第0931006356号
发布日期:2004-4-20
执行日期:2004-5-3
生效日期:1900-1-1
一、进、出口报单联机报关案件(自行报关者外)应在报单其它申报事项栏填报海关登录字号,海关于收单时比对「长期委任报关数据文件」(核定通关方式为C1、C2、C3仍按目前作业方式办理)。保税案件及转运案件(空运T2)等仍依现行规定必须作长期委任之检查。
二、收单作业
进、出口报单及转运申请书收单时,计算机自动执行「长期委任报关资料文件」逻辑检查,检查结果注记于相关资料文件。
三、发送「错单或应补办事项」通知
经「长期委任报关数据文件」逻辑检查结果,如为已逾委任期间或无委任资料,海关则发送「错单或应补办事项」(空运报单讯息为简5107,海运报单讯息为简5107S)通知,代码为A11:请补送委任书。
四、报关业者收到「请补送委任书」讯息,补送进、出口报单或转运案件办理签领转运准单、转运申请书时,应补送书面委任书。
五、补收单作业(含C1抽审应补单及C2、C3报单)
1.补收单计算机画面增加"收到书面委任书注记"字段。
2.如为已逾委任期间或无委任资料时,补收单画面自动显示讯息「应检附书面委任书」。
3.关员于收单画面显示「应检附书面委任书」讯息时,应确认检附委任书后,于"收到书面委任书注记"字段键入「Y」方完成补收单作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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