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军眷村自治干部工作费实施要点
订定「国军眷村自治干部工作费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劲势字第0930005288号
发布日期:2004-4-16
执行日期:2004-4-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国防部劲势字第093000528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壹、依据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院授主忠四字第○九二○○○七六五○号函。
贰、眷村型态
一、第一型态:原眷户五○一户以上。
二、第二型态:原眷户五十一户以上至五○○户以下。
三、第三型态:原眷户五○户以下。
四、第四型态:奉国防部核准不办理改建之眷村。
叁、眷村改建类别
一、第一类别:原地改建眷村公告核定搬迁截止日前或核定眷村迁建新眷宅社区命令生效日前。
二、第二类别:原地改建眷村公告搬迁截止日后起至公告交屋日前。
三、第三类别:核定眷村迁建新宅社区命令生效日后起至公告交屋日前。
四、第四类别:核定交屋公告日起。
为免工作费因破月因素增生核算作业争议,经费计算以各类别公告当月月底为准。
肆、委任事务
一、第一类别:
(一)参加「眷村改建基地联建小组会议」。
(二)办理眷户资料访查及核校工作。
(三)配合办理眷村现地会勘之指界作业及清查不当占用情形。
(四)执行对改建工作异议眷户沟通工作。
(五)前往地方政府相关机构核校眷地、户籍或协助配合事项暨洽民意机关协助。
(六)参加列管单位改建土地清理、建筑规划、眷户意愿整合等有关协调会议。
(七)协助检视眷户断水、断电证明及造册发放搬迁费、房租补助费等工作。
(八)辅导眷户搬迁、检视空舍危安及协调废弃物处理工作。
(九)执行眷村自治事务、管理眷舍房地及办理眷户贫、病、困等服务工作。
二、第二类别:
(一)参加「眷村改建基地联建小组会议」。
(二)参加主办单位召开之工程协验相关工作会议。
(三)不定期至建筑工地检视、反映施工状况,俾利向眷户说明。
(四)与搬迁在外租屋眷户连系改建相关事宜,及办理眷户贫、病、困等服务工作。
三、第三类别:
(一)参加「眷村改建基地联建小组会议」。
(二)参加主办单位召开之工程协验相关工作会议。
(三)不定期至建筑工地检视、反映施工状况,俾利向眷户说明。
(四)执行眷村自治事务、管理眷舍房地及办理眷户贫、病、困等服务工作。
四、第四类别:
(一)参加「眷村改建基地联建小组会议」。
(二)前往地方政府或民意机关等机构协调登记及争取公共设施配合事项。
(三)参加列管单位工程验收、眷(国)宅抽签、交屋等工作协调会议。
(四)协办眷户抽签、交屋等工作。
(五)执行眷村自治事务、连系搬迁在外租屋眷户改建相关事宜及办理眷户贫、病、困等服务工作。
伍、每个月支付工作费标准
一、第一型态:
(一)第一类别:新台币二、八○○元整。
(二)第二类别:新台币一、○○○元整。
(三)第三类别:新台币七○○元整。
(四)第四类别:新台币五五○元整。
二、第二型态
(一)第一类别:新台币二、一○○元整。
(二)第二类别:新台币九○○元整。
(三)第三类别:新台币六五○元整。
(四)第四类别:新台币五○○元整。
三、第三型态
(一)第一类别:新台币一、二○○元整。
(二)第二类别:新台币七五○元整。
(三)第三类别:新台币五○○元整。
(四)态第四类别:新台币五○○元整。
四、第四型态:
不发给工作费,眷改工作连络人停止派遣;若原眷户请求再调查同意改建意愿,经列管军种报奉本部个案核准者,同意恢复发给及派遣眷改连络人。
陆、委任对象
列管眷村自治会依本部规定设置之会长、专任干事及妇女工作队队长等职务人员。
柒、委任契约
为符审、监作业规定,应与委任对象签订「委任契约书」,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签订契约书时,应将眷村型态、改建类别、委任事务、每月工作费标准列为契约附件。
二、自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份起迄本要点实施前,委任对象已从事本要点委任事务继续工作者,签约时间应叙明、溯往及追补应发之工作费。
三、委任对象属国军现职人员者(含现役军职、文职及聘雇),不得委任,应依「国军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规定」核实报支。
捌、一般规定
一、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将改建类别异动之眷村呈报本部核备。
二、每年度结余款应依规定报缴,不得流用非本案以外工作。
三、为掌握眷村改建进度,各眷村自治干部工作费暨眷村改建工作连络人依「国军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规定」所需预算,由眷村列管单位负责编列。
四、自九十四年起,眷村干部应依本部规定设置,眷村原眷户达五十户(含)以上至三百户者,设置专任干事一员,三○一户以上者,设置专任干事二员,四十九户以下者不设干事;眷村原眷户达五十户以上(含)设置妇女工作队队长一员。
五、为利于眷村改建工作之遂行,眷村原眷户未达五十户者,仍维持设置会长一员。
玖、附则
未尽事项,另令或以电话补充。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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