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离岛有线电视业者制播地区性文化节目辅导要点
订定「离岛有线电视业者制播地区性文化节目辅导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新广五字第0930622156A号
发布日期:2004-4-15
执行日期:2004-4-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30622156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为辅导澎湖、金门、马祖(以下简称离岛)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以下简称系统经营者)及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以下简称播送系统)制播地区性文化节目,以提升其自制节目能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经费由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相关预算支应。每一系统经营者及播送系统受托制播地区性文化节目,每年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上限。
三、离岛之系统经营者、播送系统,应于本局公告期限内,检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许可证影本、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登记证影本、申请表、节目企画书、经费预算书及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案。
前项节目企画书应未获其它机关(构)补助。
第一项之申请者,不得检附已完成节目制作或已开始节目制作之节目企画书提出申请案。
四、本局应聘请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做成审查意见,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参考:
(一)审查前点申请案件。
(二)就每一申请案,建议委托制播之金额。
(三)审查制作完成之节目是否与节目企画书相符。
(四)其它本局提请审查之事项。
五、本会参考审查委员会之意见,核定下列事项:
(一)选定委托制播案及候补案。
(二)决定委托制播之金额及节目制播之履约期间。
(三)验收委托制播之节目。
(四)其它相关事项。
六、受托制播者应于本局指定期间,与本局签订节目制播契约。逾期未完成签约者,视为放弃受托制播之权利。
七、受托制播者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需变更节目企画书或经费预算书时,应事前向本局提出变更申请,并于本局许可后始得变更。
八、受托制播者违反第三点第二项、第三项或前点规定,经查证属实者,本局应与其解除节目制播契约,受托制播者应即将本局拨付之所有款项无息归还本局。受托制播者制播之节目经本会验收不通过者,亦同。
九、制播之节目所需材料,概由受托制播者负责。所引用之资料、道具及音乐,如涉及他人权利时,受托制播者应事先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书面同意其著作于制播之节目中永久在国内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传输及重制、发行。如有涉及著作财产权或其它权利争议纠纷,概由受托制播者自负法律责任,且本局应与其解除节目制播契约,受托制播者应即将本局拨付之所有款项无息归还本局。
十、本局依前二点规定与受托制播者解除节目制播契约时,得将候补案依序递补之。但于当年度九月三十日后产生之缺额,不得递补。
十一、受托制播者制播之节目,以本局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上开所称著作财产权,除重制、发行、公开上映、公开播送、公开传输、改作等权利外,尚包括其它著作权法上规范之一切著作财产权。
十二、申请须知、申请表、节目制播契约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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