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政府补助本县地方文史工作作业要点
修正「台北县政府补助本县地方文史工作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文资字第0930003025号
发布日期:2004-4-12
执行日期:2004-4-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资字第093000302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北县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补助本县地方文史调查、纪录、研究、发表、成果展及出版等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地方文史工作,系指本县地方文史调查、纪录、研究、发表、成果展及出版等相关事宜。
三、本县立案之地方文史工作团体或个人,皆可向本局提出申请补助。
四、本补助案每年以办理一次为原则,由本局对外公告通知接受申请。
五、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补助函。
(二)详细计划书(须含经费预算表、撰搞、图片、版权、印刷及成果发表等)。
(三)团体或个人对本县地方文史研究调查等资历证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内重要相关活动资料影本。
六、评审方式:
(一)由本局遴聘七至十一名学者、专家等人士担任评鉴委员,并由本局局长召集,就申请单位所送计划书进行个别审查。
(二)评鉴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七、评审原则:
(一)申请者资格认定。
(二)计划内容对地方文史工作将产生累积之效益。
(三)申请者过去从事地方文史工作之绩效与品质。
(四)计划所列经费之评核。
八、申请通过之案件,由本局酌予补助经费。
九、通过审查之案件,应依计划时间确实执行;倘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变更执行时间,需函报本局核备方可变更。
十、计划执行期间,本局得随时派员前往了解实际进行状况,并与受补助之团体及个人交换意见,俾供适时之协助、改进之参考。
十一、获补助之团体及个人须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局办理经费结报,同时提出成果报告书后,由本局一次拨补。
十二、本要点经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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