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急诊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修正「急诊医学科专科医师甄审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医字第0940201890号
发布日期:2005-2-23
执行日期:2005-2-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40201890号令修正发布第2、8、10点条文;并删除第16点条文
二、医师符合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专科医师甄审。
(一)在急诊医学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接受急诊医学科临床训练三年以上者,并取得该医院训练期满之证明文件。
(二)在其它各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接受各该专科临床训练三年期满后,转急诊医学科训练医院接受急诊医学临床训练二年以上,并取得该医院训练期满之证明文件者。
(三)具有其它科专科医师资格,并在医院急诊部门专任急诊医师二年以上者,专任年资之采计以申请前二年为限。
(四)领有外国之急诊医学科专科医师证书,经本署认可者。
于九十六年度以后参加甄审者,不适用前项第三款规定。
八、参加专科医师甄审,应缴交下列表件及证明文件:
(一)报名表。
(二)医师证书影本。
(三)医师执业执照影本。
(四)完成专科医师训练证明文件正本。
(五)最近一年内二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六)甄审费。
(七)依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资格参加专科医师甄审者,应另检附完成专科医师训练证明文件。
(八)依第二点第三款、第四款资格参加专科医师甄审者,应另检附符合资格之证明文件。
(九)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十、申请专科医师证书有效期限展延,应于专科医师证书之有效期限六年内,参加下列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课程积分总分达三○○分以上,其中甲类积分至少应达一五○分。
甲类为参加台湾急诊医学会所主办之继续教育课程或学术活动。
乙类为参加台湾急诊医学会所认可之其它急诊相关之继续教育课程或学术活动。
十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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