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机关档案点收作业要点
修正「机关档案点收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档征字第09300020471号
发布日期:2004-4-12
执行日期:2004-4-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档案管理局档征字第0930002047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为统一机关档案点收作业,提升档案管理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归档案件以原件为原则;有附件者,每一种以一份为限。
三、归档案件属纸本型式者,应由承办人员逐件依下列原则编写页码:
(一)依文件产生日期之先后顺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编写页码;文件系双面书写或打印者,亦同。
(二)附件页码之编写,除已编有页码或为书籍型式或难以随文装订者外,应并同其本文连续为之。
四、各机关承办单位或文书单位应将办毕案件于五日内逐件依序汇齐后,并同归档清单送交档案管理单位归档。但下列物品,不得归档:
(一)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
(二)司法诉讼有关物证。
(三)流质、气体、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它危及人身与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变质而不适长期保存之物品。以机关名义对内部单位行文,各受文单位办毕后得不归档;机关内部单位间行文,亦同。
第一项本文所称办毕案件,指依文书处理规定完成发文或存查程序之案件。
五、归档清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文号。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办单位及人员。
(四)本文数量。
(五)附件媒体类型及数量。归档案件有微缩片、电子媒体、录音带、录像带或其它方式储存之媒体或书籍型式之附件时,应由承办单位或文书单位于该媒体或附件适当位置注记文号,并于归档清单上注记其类型及数量。
第一项归档清单格式,由各机关自行订定。
六、办毕案件有延后归档之必要者,应由承办人员签请机关权责长官核准,并知会档案管理单位。
七、各机关档案管理单位办理点收作业,应以件为单位,详细核对其内容与数量,经确认无误后,于归档清单上注记点收日期并签章,或盖点收章备查。
归档案件有第五点第二项情形者,必要时应请承办人员确认其内容无误后弥封盖章,始得点收。
归档清单,档案管理单位应留存一份;其保存年限由各机关自行订定。
八、归档案件有第四点第一项各款所定之物品者,应退回文书单位或承办单位处理。归档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应退还文书单位或承办单位补正,并于归档清单上注记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经签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损或内容不清楚者。
(三)案件未经批准或漏判、漏印、漏发、漏会者。
(四)案件未编列文号或文号有误者。
(五)案件未填注保存年限或分类号者。
(六)案件未依规定编写页码或页码编写有误者。
(七)案件未依规定盖骑缝章或职名章者。
(八)样张或已作废之契约凭证等文件,有漏盖「样张」或「注销」字样者。
(九)案件与归档清单之登载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归档且未经签奉权责长官核准者。
前项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补正,应由承办业务相关人员查明补注盖章,并经机关权责长官核可后,并同原案归档备查。
九、对于应归档而未归档之案件,各机关档案管理单位应定期办理稽催;
经稽催仍未办理者,应签请长官处理。
前项稽催,应制作稽催单,载明下列事项:
(一)主旨。
(二)文号。
(三)承办单位及人员。
(四)稽催日期及应归档日期。
前项稽催单元格式,由各机关自行订定。
十各机关档案管理单位应定期列表统计归档情形,签请权责长官核阅后,知会各承办单位。
十一、机关人员调、离职时,人事单位应知会档案管理单位,以查检其档案应归档情形。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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