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县县库集中支付作业程序
修正「高雄县县库集中支付作业程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府财库字第0930064867号
发布日期:2004-4-12
执行日期:2004-4-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财库字第093006486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1条一、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施县库集中支付,依据高雄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程序。
二、本府及县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一切经费及其它款项之支付,除合于高雄县县库管理自治条例第六条与第七条之规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专户存管者外,均应依照本程序之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各机关,系指高雄县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内列有单位预算之各机关暨其所属分支机关。
三、本府核定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后,通知财政局及审计部台湾省高雄县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作为办理支付作业之依据。岁出分配预算于年度中或计划实施中,经核定修改者亦同。
四、年度总预算未于年度开始前完成法定程序,应由主计室签报县长核准每月可支用之数额后,通知各机关及财政局于额度范围内办理支付,俟岁出分配预算核定后,再行结算。
各机关核定岁出分配预算如不及于年度开始前送财政局,得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条规定先行办理支付,俟岁出分配预算核定后,再行调整其未支余额。
五、本程序内各项登记簿,得以计算机处理,其机器储存体内之纪录,视为登记簿籍。
六、财政局办理支付工作人员,均应投保信用保险。
七、各机关签具付款凭单、转帐凭单及其它支付凭证,均应由机关首长及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代签人(以下简称签证人员)依法负责支用之签证。
付款及转帐凭单以电子媒体储存打印者视同原始凭单。
八、签证人员对签证付款或转帐凭单,应依照下列事项办理:
(一)各项岁出支付,应合于预算法暨依核定分配预算之规定办理;其它支付者各依其法定支付案办理。
(二)领用额定零用金,未超过规定限额。
(三)预付款项,在法定预算内确为事实需要之合法支出。
(四)特种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约或遗嘱等,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预算者,应依核定分配预算之规定;其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存入县库存款户结余数。
(五)付款凭单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与金额,应与该原始凭证所列者相符。
(六)转帐凭单所列之转帐科目及金额,均应符合本程序第十九点规定。
九、签证人员印鉴,应于启用前检具印鉴卡一式二份,函送财政局,以供验对。
十、签证人员印鉴如需更换时,应由原送印鉴机关叙明原因,注明旧印鉴停用日期及新印鉴启用日期,并检附新印鉴卡,函送财政局办理更换登记。
十一、签证人员遗失签证印鉴,应由其服务机关将遗失时间及原因之情事函告财政局,并依本程序第十点规定办理更换印鉴,但仍应对其已签证之付款或转帐凭单负责。
十二、各机关支付各项支出,应于履行支付责任时,编制付款凭单完成内部审核及签证手续后,送财政局办理支付。
十三、各机关编制付款凭单及清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笔支付款项,填列一单。但人事费等同一用途,分在数个工作计划支付者,得并开一单,另附支出科目清单;同一工作计划及同一支出用途,有数个受款人时,得并开一单,另附受款人清单。
(二)付款凭单及清单内各栏,均应详明填列,不得遗漏。除受款人及金额两栏不得涂改外,其余各栏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签证人员印鉴。
(三)依核定科目名称及代号填列并遵照下列规定填列:
1.预算内之支付,应按总预算划分为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并依业务计划及工作计划分别填列(财政局据以编造库款支付报表时,应将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分列);各项统筹科目(包括退休金、抚恤金、协助支出、补助支出、各项补助费及灾害准金..等)并应按政事别、机关别及业务计划分别填列。
2.其它款项支付,应照各该款项原存入县库之科目,或有关之法定支付案内所列,或其规定之科目填列。
(四)金额大、小写应相符,并应顶格紧密书写,勿留空隙。
(五)受款人确系直接付与政府合法债权人,其姓名或名称与地址,必须与原始凭证一致,但依规定得由机关领回转发之款项,可免填受款人地址。
(六)支出用途栏应详明填列第一级用途别科目并加注第二级用途别科目或支出之实际用途,例如:「人事费-×月份薪津」、「旅运费-旅费」、「设备及投资-××工程第×期估验款」、「拨还零用金」等。
(七)领取县库支票的方式共有五种,除业务需要由主管单位指定外,依受款人之意愿选填,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领取方式。
1.存帐: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
2.自领。
3.邮寄。
4.领回转发:
(1)邮寄
(2)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取。
5.通汇:另依其规定办理。
(八)付款凭单如有附件者,应将其名称及件数于「附件」栏内列明。
(九)扣款之填列,各机关依法执行扣缴之款项,应按扣缴受款人姓名(或名称)、金额及地址,分别编制付款凭单,但扣缴之款项如需由各机关将县库支票并同有关表件缴纳者,其「支票领取方式」栏则填明由支用机关领回转发。
(十)各机关签证人员对编制凭单及所附科目清单或受款人清单上之签章应与留存财政局之签证印鉴相符。
(十一)付款凭单「特别记载事项」栏填注签发划线支票或禁止背书转让。
(十二)付款凭单「附记事项栏」填列其它特别记载事项:
1.退休金应注明核准文号及生效日期。
2.垫付款应注明核定文号、通知日期及金额。其它记载事项。(如退休人员三节慰问金…)
(十三)付款凭单「原始凭证注记」栏系指营利事业采购物品或营缮工程支付款项,应注明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统一发票号码及开立日期。
十四、受款人选择自领县库支票或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回县库支票转发,支用机关应于编送付款凭单时,另备领取支票凭证,供财政局核发县库支票验对,填发领取支票凭证时,将其置于付款凭单第一联空白左下边处并加盖骑缝章。
十五、支用机关遗失签妥之付款凭单,及自领支票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领取支票人员遗失领取支票凭证之印章,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用机关签妥之付款凭单,在未送达财政局前遗失,应迅即通知财政局作废,另行编号补签付款凭单送财政局,依规定程序办理支付。但支用机关未及时通知,其已办理支付者,仍应由原支用机关负责。
(二)自领支票之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领取支票人员遗失领取支票凭证之印章,应迅即通知财政局停止核发支票,并由受款人或支用机关指定领取支票人员,以书面声明作废,并洽由原支用机关补发领取支票凭证,供财政局核发县库支票验对。如未及时办理者,致遭受损失时,其责任由遗失者自行负责。
十六、各机关送出签证付款凭单后,如发现错误时,应以最迅速方法(如电话),通知财政局加盖「作废」章退还,事后另函送重签付款凭单办理支付。
前项误签付款凭单如已签发县库支票致库款损失者,应由支用机关于三十日内负责追回,其无法追回者应由失职人员负责赔缴。
十七、支用机关因付款凭单记载错误,须办理县库支票注销时,应填具县库支票注销申请书,连同支票,并另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办理。
前项支票如勿需兑领者,得免签付款凭单,但需叙明注销原因。
十八、财政局在未列帐签发支票前如发现付款凭单错误时,除受款人、金额应依照本程序第十三点之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栏得由原编制机关以书面洽请财政局代为更正,并由更正人员于付款凭单上加注签章。
十九、各机关支付科目之转正,应签具转帐凭单送财政局办理转帐,但转帐款项,如一案同时涉及多笔者,得汇编转帐凭单一份。
二十、各机关编制转帐凭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帐凭单内有关各栏均应详明填列,不得遗漏,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签证人员签证印鉴。
(二)转帐收方或转帐付方所列各笔金额,其科目及支出用途相同者,应分别并为一笔。
(三)转帐凭单科目名称及代号,应依本程序第十三点之三核定之科目及代号填列。
(四)转帐收方金额及转帐付方金额之合计数,应与收方及付方各笔金额之总额相符,该项金额合计数并应与中文大写金额一致。
(五)转帐事由,应摘要记入转帐事由摘要栏,并加注原支付之付款凭单编号及支出之实际用途。
(六)转帐凭单如有附件者,应将其名称及件数于「附件」栏内列明。
(七)各机关签证人员对编制转帐凭单之签章,应与留存财政局之签证印鉴相符。
二十一、各机关送出签证转帐凭单后,如发现错误,应通知财政局更正,或将原凭单加盖「作废」章退还。财政局业已列帐者,再由原编制机关另编转帐凭单更正。
二十二、支出收回系指支用机关在当年度内已支付之款项,或经核准在保留年度内保留之岁出应付款,因故收回其全部或一部份者,由支用机关填写支出收回书并同收回款项向当地代理公库解缴。但各机关解缴「各项岁入款」、审计机关「剔除经费」、上年度「经费剩余」及「收回以前年度岁出」等,需填写县库缴款书,勿使用支出收回书。
二十三、支用机关编制支出收回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原支付款项栏:
1.「支用机关代号及名称」:代号系依照本府编定机关代号填列,名称填写机关全衔。
2.「科目代号及名称」:填写原付款凭单所列预算科目代号及名称。
3.「款项所属年、月」:即原付款凭单支付之年、月。
4.「金额」:填写原支付之付款凭单金额。
5.「付款凭单编号」:填写原付款凭单编号。
6.「财政局收件编号」:填写原付款凭单所载财政局收件编号。
(二)收回金额栏:按实际收回数填写。
(三)缴款人:填写实际缴回者姓名或缴回机关名称。
(四)收回理由及其它应行说明事项栏:摘要叙述收回原因。
(五)填发机关栏:填写收回机关全衔,并加盖长官职衔章,与支出收回书日期。
二十四、财政局依据主计室核定通知之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及其它法定支付案后,应分户登记设置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余额登记簿,作为辨理支付之依据。各机关因支出之收回或因故毋需兑付注销之金额应记入余额登记簿增加其余额。
二十五、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各机关岁出分配余额登记簿之各项余额。
二十六、财政局办理支付或转帐,应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七、财政局收到各机关编送之付款凭单或转帐凭单,应依收到先后顺序分别编号,登记于各该件登记簿。
二十八、对已编号登记付款凭单或转帐凭单,应予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签证人员印鉴是否相符。
(二)查对支付科目有无余额可供支付或转出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岁出分配预算各有关支付科目截至支付当时止之余额。但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预算,不得视为当时之余额。
2.核准保留岁出应付款,其余额订有支用期限规定者,另依其规定。
3.存入县库存款户之特种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时应查对该项基金、保管款之结存余额。如有分配预算或有特别规定者,另依其规定。
4.待追查之损失库款重新支付时,应以财政局签具各机关之会计凭证所列实际发生损失款额为依据。
5.支出用途应合于核定岁出分配预算规定之法定用途与条件;其它支付案,应确属符合有关法定支付案之规定。
(三)查核其它项目有无错误、涂改或遗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规定。
二十九、经办人员查核付款或转帐凭单相符后,应在凭单上签章,并将支付或转帐金额记入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登记簿。
三十、付款或转帐凭单经查核相符并办妥支付或转帐手续后,应加盖支付或转帐讫日戳。
三十一、付款或转帐凭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财政局填具付款或转帐凭单退回理由单,标注退还理由,签章后退还原编送机关,并将退还日期登入付款或转帐凭单登记簿:
(一)不合预算法或支付法令者,或核准岁出分配余额不足。
(二)付款或转帐凭单不按规定内容填写或所填内容错误、模糊不明、签证人员印鉴不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之处未加盖签证人员印鉴或联数不足或附件不全。
(三)其它为退回理由者,应注明无法办理之事实。
三十二、财政局依据手续完备之付款凭单办理签开县库支票;检发空白县库支票手续,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十三、县库支票应依照下列规定加盖戳记或标识:
(一)开立县库支票均载有「禁止背书转让」戳记。但受款人得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为背书转让,其转让应于支票背面记载「票面金额委托000取款」并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签章完成委托手续,及提示受款人身分证明文件,经提示金融机构核对无误并签章证明。
(二)县库支票经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受款人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应于票面划并行线二道。
(三)邮寄之县库支票,一律于票面加划并行线二道。
(四)签开各机关薪饷、工资、零用金、旅运费及其它依规定代领转发之各项津贴补助款之县库支票,得于票面划并行线二道。
(五)签发县库支票之受款人为一般商民,应加划并行线二道,但因事实需要,得依下列规定办理取销并行线:
1.票面金额未达伍拾万元者,得以书面向支用机关申请。支用机关于「注销县库支票并行线申请书」上加盖机关长官及主办会计人员印鉴章签证后,交由受款人持票径向财政局办理。
2.受款人系个人,且票面金额壹拾万元以下者得免经支用机关签证,即由受款人持县库支票及身分证明径向财政局办理。
(六)经以预付方式核准之款项,在适当科目内签具以政府债权人为受款人者,如无法亲自领取支票,应加划并行线二道;但事实上无法以政府债权人为受款人,准由预借人为受款人,得以不划并行线二道,事后依规定取据核销。
三十四、县库支票签开后,由复核人员对付款凭单记载事项复核无误后在付款凭单上加盖付讫日戳,并将付款凭单收件编号、支票号码及金额,登入签发支票清单。
三十五、经复核相符之县库支票,应加盖财政局局长及支付课课长印鉴。前项印鉴章,得以机器处理,但须经财政局局长及支付课课长或其授权代签人在付款凭单上签章。
三十六、县库支票缮写错误、污损、模糊或折皱时,财政局应将该支票作废,并重新签开,如其它记载事项缮写错误需要更改时,得于更改之处加盖财政局局长及支付课课长印鉴后行之。重开县库支票时,将原付款凭单所列之支票号码应予更正。作废之县库支票,应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十七、财政局收到各机关手续完备之付款凭单,视县库财源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签发县库支票。
三十八、已签发属于当年度之县库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应由支用机关填具「县库支票注销申请书」,叙明注销原因,检同原支票送财政局办理注销作废手续及冲回原支付金额,并通知审计室。但逾期失效之县库支票,如因受款人或执票人尚未向指定金融机构兑付者,得先向财政局申请换发或俟请求权消灭后逐笔办理解缴县库,以利清结。
三十九、县库支票之封发,依本程序第十三点第七款规定之领取方式,分别处理。
四十、存入受款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之县库支票,应将账号、户名、付款凭单编号、财政局编号及支票金额、号码等,登入存帐支票送件单连同支票送金融机构签收,但其金融机构非属代理县库或未设在本府所在地者,依本程序第十三点第七款邮寄方式处理。
前项存入受款人账户之县库支票,因故退回时,财政局应予暂行收存,登入暂收退回县库支票登记簿并通知原支用机关查明处理。
四十一、受款人自领或由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回转发之县库支票,财政局设置自领县库支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侯领。
四十二、受款人自领或支用机关指定人员领取县库支票时,财政局核对领取支票凭证与付款凭单第一联上之骑缝章及该凭证上所盖受款人名章或指定人员之姓名、身分证件等,均属相符后,发给之。同时在收回之领取支票凭证上加盖「付讫日戳」,粘附于付款凭单第一联备查,并在自领县库支票登记簿登记。
前项指定人员,不得由编制付款凭单之会计人员为之。
四十三、邮寄之县库支票,应以挂号或报值邮件寄发,并将支票号码、收件人姓名、地址、支票金额、支用机关代号、财政局收件编号等,登入县库支票邮寄送件单一并送邮局点收,邮寄后应将邮局签证退回之送件单订存备查。
无法经邮局送达致退回之县库支票,应暂行收存登入暂收退回县库支票登记簿并通知原支用机关查明处理。
四十四、邮寄之县库支票,如在邮寄途中遗失,财政局接到邮局挂号邮件遗失通知单后,查明尚未兑付者,应由财政局速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补发县库支票。
四十五、财政局完成支付之付款凭单或转帐凭单,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逐日整理归档、保管。
(二)按期将付讫之付款凭单、转帐凭单通知支用机关核对。
四十六、财政局依每日各项作业数据,编制库款支付日报表、支付作业日报表、陈报财政局局长核阅后存查。
前项作业数据,每月另编制库款支付月报表、未兑支票明细表、作废支票月报表、未兑县库支票调节表、县库支票领发月报表,送审计室。
四十七、财政局应按月打印对账单分送各机关办理对帐,其内容包含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支付数、支出收回数、转帐支出、注销金额等,支用机关应于五日内将对帐结果送交财政局核对调节。
四十八、财政局每日依据县库总库所送兑付县库支票汇报表及集中支付清单,给予核列调节,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处理。
四十九、签开县库支票如有误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经支用机关查明尚未兑付者,应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有关挂失止付之规定,通知指定之兑付银行止付。
五十、误付、重付或溢付之县库支票,在通知止付前已经兑付者,应由支付课签报财政局长核准,按误付、重付、溢付金额收回后并编制转帐会计凭证设簿转列登记为「应收回库款」并调整余额登记簿,俟收回缴库后再行冲销。
五十一、重新补付之误付款项,应由财政局依各机关签发核准原付款凭单及转帐会计凭证办理。
五十二、误付、重付或溢付款项,应由支付机关负责于三十日内追回,其无法追回者,应由失职人员负责赔缴之。
前项致库款损失者,财政局应追究责任赔缴情形与失职人员责任,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议处。
五十三、签发县库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财政局依据各机关原付款凭单,核实查明短付金额后补开县库支票发给受款人。
五十四、县库支票因受款人错误、票面污损、字迹模糊及发票日逾一年等情事需换发、补发时,应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支用机关或受款人提出申请,财政局查询确认该票据尚未兑付后办理。
五十五、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所使用之印鉴,应填具印鉴卡,按需要份数,函送县库总库签证后转发各支库各一份,作为验对印鉴之依据。
五十六、县库存款户印鉴卡应具备内容如下:
(一)财政局填具者:机关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财政局长、支付课课长印鉴,检送日期及文号、启用日期,背面加盖本府关防。
(二)县库总库加填者:开户日期、印鉴更换或注销日期及原因。
五十七、财政局办理更换印鉴,叙明更换原因,注明旧印鉴停用日期及新印鉴启用日期,并检附新印鉴卡,函送县库总库办理更换登记。但印鉴卡如有污损不明时,得由县库总库函请财政局另送新印鉴卡。
五十八、指定兑付金融机构兑付县库支票时,除依「票据交换所」所列各款规定应予退票外,须检视各项核付规定后,方可付款。
五十九、受款人遗失己签发之县库支票时,应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向财政局申请挂失,并由财政局通知指定兑付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止付手续,指定兑付金融机构收到财政局之「县库支票挂失止付通知单」,应于二日内填妥回证联及处理情形告知财政局。
六十、已挂失止付之县库支票事后寻获,指定兑付金融机构须依照财政局函叙取销止付原因,始得兑付。
六十一、执票人遗失县库支票后,径向指定兑付金融机构申请挂失止付时,应依有关挂失止付规定作最速件处理,并以书面通知财政局及其它指定兑付金融机构。
六十二、各机关之零用金限额,由本府订定,并通知各该机关、财政局、主计室及审计室。各机关所属分支机构之零用金,得单独计算领用。
六十三、各机关之零用金,应在岁出分配预算一般行政及业务计划有关业务费科目项下领用之。
六十四、各机关于会计年度开始时,在核定限额范围内领用零用金,依本程序第六十三点规定签具付款凭单,送由财政局拨付,并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
六十五、零用金支付最高限额由本府订定之。
六十六、各机关以零用金支付之款项,得依支付科目签具付款凭单,并在支出用途栏注明拨还零用金,由财政局签开以各该机关之指定之人员或零用金账户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依本程序第十三点第七款规定方式,将款拨还。但非属领回转发之支出,不得透过「零用金专户」。
六十七、会计年度结束时,各机关领用之零用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在零用金内支付之款项,如不属于原领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应由支用机关签具转帐凭单,在规定县库帐务整理期限内送财政局转帐。
(二)各机关在该年度终了后之零用金结存余额,应于县库帐务整理期限内填具支出收回书缴还县库。
六十八、各机关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确因事实需要为预付款者,以分配预算计划及其金额为限,按适当支付科目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办理支付。
六十九、财政局办理本程序第六十八点预付款项支付,应依一般规定处理,并照凭单支付科目列帐。
七十、各机关收回部份预付款,财政局应作为支出收回处理。
七十一、各机关将预付款项在原支付科目内转作实支时,得免通知财政局办理转帐,如系转在其它科目内列支者,应签具转帐凭单,送财政局办理转正。
七十二、各机关在年度结束后收回预付款项时,应填具县库缴款书缴库。
七十三、各机关在预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确因事实需要为垫付款,经奉本府核定之经费垫拨数,通知财政局登记,作为办理支付依据。
由支用机关在履行支付责任签开付款凭单时,以「垫付款」科目列支,应先送议会同意后,并于办理追加预算或特别预算后收回归垫。
其归垫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垫付款由支用机关自行编列预算归垫者:
1、垫付款当年度归垫者,应于预算完成分配,即由财政局财务课依据主计室通知之分配预算书,径行将其已垫支数转列为正式预算科目之支付数,以减除其「可支库款」余额,并入「库款支付日报」列报有关机关备查,并以「垫付款转正支付通单」通知支用机关作为单位会计办理转帐之依据。
2、在垫付款次年度以后归垫者,应于预算完成分配后,由支用机关按正式科目及实际垫付金额签开以「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付款凭单,并填具「支出收回书」,一并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转送县库代理机关(台银凤山分行)办理收回后,即由财政局依据县库代理机之收款通知(即「支出收回书」登记,并入「库款支付日报」,列报有关机关备查)。
(二)垫付款由非支用机关编列预算归垫者:
1、归垫机关同属县总预算之单位预算机关者:
(1)在垫付款当年度归垫者,比照(一)之1方式办理。
(2)在垫付款次年度以后归垫者,应于预算完成分配后,即由归垫机关签开「付款凭单」,以「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附同「支出收回书」送交支付处签开县库支票,一并转送县库代理机关(台银凤山分行)办理回后,即由财政局依据县库代理机关之收款通知(即「支出收回书」第三联)登记,并入库款支付日报,列报有关机关备查。
2、归垫机关,非属县总预算之单位预算机关者,洽请负责归垫之机关签开以「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支票,交由支用机关填具「支出收回书」,一并持缴邻近之县库代理机关或代办机关办理收回后,财政局即依据县库代理机关或代办机关之通知(即「支出收回书」第三联)办理转正,并入「库款支付日报」列报有关机关备查。
(三)垫付「灾害准备金」、「退休金」、「抚恤金」、「公教人员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等统筹科目及比照上列统筹科目处理之款项,其转正归垫方式比照(一)-1、2方式式办理。
七十四、各机关依县库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得自行保管支用经费,依财政局规定保管经费之最高金额,并设立专户存管或存入财政局核定之代办机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机关按照核定之岁出分配预算每月分配数,一次或分次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以该机关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付与该机关。
(二)各分支机关无法自行签具付款凭单者,应由其上级或主管机关、按照各该机关之核定岁出分配数,一次或分次签具付凭单,送财政局签开以各该分支机关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付与该分支机关。
七十五、财政局拨由各机关自行保管支用之经费,依一般支付程序规定,按支付科目列帐,如有剩余时,应于规定县库收支结束期限内缴还县库。
七十六、本县预算内暨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所列奖励、协助及补助支出,由各该主管机关依照核定岁出分配预算,于支付事实发生时一次或分次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以受协助或补助之机关为受款人之县库支票,直接付与受奖励、协助及补助之机关。
七十七、各机关经费需以外币支付者,应由支用机关(或其主管机关)在核定之外汇额度内,签具付款凭单,以结汇银行为受款人,并在「附记事项」栏内列明支付外币种类金额及折合新台币金额,财政局签开新台币县库支票,交由支用机关(或其主管机关)办理结汇。
七十八、各机关动支或核定分期支用预备金之经费,应由财政局依据动支或每期预备金核定通知单所列支付数额表予以登记,作为办理支付及查对余额之依据。
七十九、依据岁出分配预算办理县债务之还本付息,应依下列规定:
(一)由各机关订约举借债务,其应付还本付息者,依据核定分配预算及偿付期限前,由各该支用机关依规定签开付款凭单,送由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直接付与政府之债权人。
(二)总预算内所列债务支出,财政局统筹举借债务负责偿还者,于还本付息时由主计室依照规定签开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直接付与政府之债权人。
八十、会计年度结束后,主计室应将核定各机关转入下年度继续支用之岁出应付款明细表副知审计室、财政局,并登入各机关以前年度岁出应付款余额登记簿,作为财政局办理支付之依据。
八十一、各机关注销岁出应付款未支用余额时,应由各该机关函知主计室,并副知审计室、财政局(财务课、支付课),将该项未支用余额注销。
八十二、依规定应存入县库存款户之特种基金及保管款,而未列入总预算者,其收入缴存县库存款户时,县库分库签收之缴款书第六联应转送县库总库,汇送财政局登记,财政局应登入各机关特种基金及保管款余额登记簿,作为办理支付及查对余额之依据。
八十三、特种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种基金依据设定基金之法令、契约或遗嘱等有特别规定者,应由基金经管机关通知财政局依其规定办理支付,并通知审计室。
(二)特种基金有支出分配预算者,应由核定分配预算机关通知财政局与审计室。
(三)无特别规定及无支出分配预算之特种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支付,财政局应依各该基金及保管款存入县库存款户之结存余额,作为办理支付之依据。
八十四、本府项目核定之统筹科目支出,由财政局依主计室登入各机关岁出分配预算余额登记簿,作为办理支付之依据。
八十五、县营事业基金支出,应由各主管机关,依照核定分配预算,由主计室开具付款凭单送知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拨存各该基金专户。
八十六、各项补助事项发生时或退休、抚恤及资遣退职给付,由各支用机关自行依有关法令核定后,签具付款凭单,送财政局签开县库支票交支用(服务)机关领回转发或直接付与受款人。
八十七、统筹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未在本程序内列举规定者,应由该支出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支付程序办理。
八十八、偏远地区如遇重大或天然灾害,致陆海空交通全部中断而无法通邮者,为应该地区支用机关员工薪津、学生公费、给养费、拨还零用金或其它特别事故等紧急支付时,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用机关须为紧急付款时,,可以电子方式送已签证付款凭单通知财政局为之,惟仍应以工作计划分配预算范围之额度为限。
(二)财政局接到支用机关通知后,应即依既定作业程序作紧急付款办理支付,并以存(汇)帐方式存入各该机关之零用金专户。
(三)支用机关应于交通恢复后,将已办妥紧急付款之付款凭单于附记事项栏内加注「已办妥紧急付款」补送财政局查对,并补正手续(如紧急付款系于付款凭单送出后才通知者,则由财政局收到后注明,支用机关毋须再重开掣付款凭单)。
(四)支用机关于开掣付款凭单递送财政局签发支票,因在途中发生交通中断事故,无法领到款项时,可以电子方式通知财政局签发支票紧急付款,如已领到紧急付款后又收到该项支票时,其尚未兑领存入账户者,应即将该支票寄回财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如已存入账户者,并即以原签送付款凭单之预算科目填制支出收回书缴还县库。
八十九、财政局应于会计年度结束时,查明发票日逾五年之未兑付县库支票编制清单,函请审计室同意后填具核定通知书,转知原支用机关。
(一)支用机关填具「收回以前年度岁出」县库缴款书,送财政局以凭代办缴库。
(二)财政局依据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逐笔注销发票日逾五年未兑付县库支票纪录,并签发「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等额之县库支票,并同缴款书径行解缴县库。
前项第一款原编制付款凭单之支用机关已裁并、改组者,由其新机关负责签证;已撤销者,由其原属之上级机关负责签证。
前项第二款发票日未逾十五年者,如受款人提出债务人请求,应由原支用机关依相关规定项目报府核准后办理;本府则由业务单位自行签报县长核准后办理。
九十、本程序施行后,所有前订各种有关县库支付之规定与本程序抵触者无效。
九十一、公库出纳管理除依事务管理规则办理外,得适用本程序之相关规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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