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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政府办理社区大学实施要点

修正台中市政府办理社区大学实施要点

修正「台中市政府办理社区大学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教社字第0930055361号

发布日期:2004-4-8

执行日期:2004-4-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台中县政府府教社字第0930055361号函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

七、受委托单位办理社区大学,其经费之收支及与受委托服务有关之补助、捐款及孳息,应依一般会计公认原则及税法规定,以受委托单位名义开立专户,并专供社区大学使用。

前项经费收支之决算,财团法人及社团法人应经会计师签证、各级公立学校由学校会计单位代为签证,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函送本府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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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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