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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电视增力机变频机及社区共同天线电视设备设立办法

修正电视增力机变频机及社区共同天线电视设备设立办法

修正「电视增力机、变频机及社区共同天线电视设备设立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4-8

执行日期:2004-4-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三字第0930621755B号令、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3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1条条文

  第21条 社区共同天线电视设备,应将依法设立无线电视电台之电视讯号,以原内容传输至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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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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