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私立学校法条文
修正私立学校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4-7
执行日期:2004-4-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六三九九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私立学校法第九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私立学校法第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
第九条 私立大学校院或宗教法人为培养神职人员及宗教人才,并授予宗教学位者,应依相关法规向教育部申请,经核准后,设立宗教研修学院。
私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任何宗教仪式。但宗教研修学院不在此限。
第一项宗教法人之设立及组织,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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