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制版权登记申请须知
修正「制版权登记申请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3点一、申请人应为制版人。
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一份。
(二)被制版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证明文件。无上述证明文件者,应缴切结书,载明被制版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
(三)被制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术著作之原件,核验后发还。
(四)制版过程详细说明书一份。
(五)制版物样本一份。
1、文字著述之制版物样本须有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2、应于适当位置标明:
(1)被制版之原著作名称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但原著作未标明上述事项者,应标明无该项记载。
(2)制版人之姓名或名称。
(3)制版完成日。
(六)申请之制版类别如为美术著作,应另缴就美术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首次发行之证明文件。无上述文件者,应缴切结书,载明被制版之美术著作系就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首次发行。
(七)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
4、大陆地区人民之制版物如属出版品且在大陆地区及本国自由地区皆已发行者,应缴行政院新闻局审查核准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
(八)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
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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