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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修正南投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修正「南投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400385260号

发布日期:2005-2-22

执行日期:2005-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38526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17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有线电视、行动电话与固定通信网络业者(以下简称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设施,依本自治条例规定办理,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本府,管理机关为乡(镇、市)公所。

第4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业者以依法领有下列执照者为限。

一、有线广播电视筹设或营运许可证。

二、行动电话业务特许执照。

三、综合网络业务特许执照。

第5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雨水下水道设施,系指实施都市计画区域,为排放雨水,经政府机关于本县道路用地范围内所兴建、设置,供公众使用之管渠、人孔等设施。

第6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暂挂,系属临时性权宜措施,以道路禁止挖掘埋设管线期间及道路管理机关许可挖掘道路埋设管线之施工期间为限,情形特殊者管理机关得同意延长之。

第7条 业者因受法令限制或因特殊状况,其缆线未能配合埋设于道路用地内,且无法挂设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设立于道路两侧之固定式柱、杆上者,得依本自治条例规定申请缆线暂挂于雨水下水道设施上。

前项申请作业程序、缆线暂挂方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8条 申请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设施、位置,如有妨碍水流通畅或其它公益不宜设置者,管理机关得禁止之。

第9条 业者缆线暂挂于雨水下水道设施期间应缴交使用费。

前项收费基准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10条 业者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不得阻碍下水道下列功能,违者,应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管理机关径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业者负担之:

一、阻碍管、沟渠排水功能。

二、妨碍管、沟渠清洁孔清理疏浚作业。

三、影响人孔口人员进出或清理疏浚作业。

第11条 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办理雨水下水道设施修复、改建等工程前应通知业者限期配合办理暂挂缆线迁移。逾期未配合迁移者,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得径为拆除,且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12条 道路管理机关办理道路改善、修复工程时,应通知业者,配合办理暂挂缆线之迁移、埋设。但有正当理由,经向管理机关项目申请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项通知办理暂挂缆线迁移、埋设者,管理机关得撤销缆线暂挂许可,并得径为拆除业者缆线,拆除费用由业者负担之。

第13条 遇紧急事故、重大天然灾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得不经通知,径为拆除业者暂挂缆线。但应退还业者依第九条第一项缴交之未到期使用费。

第14条 业者暂挂于雨水下水道之缆线因设置不当,造成国家赔偿事件者,其赔偿金额由业者负担之。

第15条 业者未经管理机关核准,而擅自挂设缆线于雨水下水道设施者,管理机关得径为拆除,拆除费由业者负担之。并加收自当年度一月份起至管理机关查获之月份期间之使用费。

第16条 挂设缆线于雨水下水道设施上,致毁损雨水下水道设施者,应于管理机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修复,并负担赔偿责任。逾期未修复者,管理机关得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业者负担之。

第1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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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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