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政府办理变更使用执照申请案违建部分处理原则
修正「台北县政府办理变更使用执照申请案违建部分处理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工建字第0930172284号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172284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发布施行,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生效二、申请变更使用执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申请竣工勘验前,由申请人或协调该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并检附施工前后相片、图说凭办:
(一)地面层出入口有阻碍或封闭,违反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本编)第九十条出入口宽度规定之违建者。但遮雨棚架等无碍逃生之设施得暂缓拆除。
(二)屋顶平台有违反本编第九十九条避难面积之违建者,应拆除部分违建使其避难面积达建筑面积二分之一。如以走道连接避难平台者,走道有效宽度须大于楼梯宽度。但申请范围位于地面层、地下层、或三楼以下与地面层同一户可经由该户室内梯自地面层直接避难逃生者免检讨此项。
(三)直通楼梯范围内有阻碍,违反本编法定楼梯宽度之违建者。但得不经由直通楼梯而直接避难逃生者,免检讨此项。
(四)应归责于申请变更使用执照之防火间隔(防火巷)增建物。
(五)阻塞紧急进口之违建者。
(六)骑楼之违建者。
(七)阳台违建属建筑法第七十三条执行要点(使用项目举例表)之B类各组及医院、疗养院、长期照护机构、安养机构、老人服务机构、护理之家机构、产后护理机构、育婴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将阳台内墙拆除及阳台外缘加盖遮雨棚者。另阳台外缘加装铁窗者(各类用途),须留设开口宽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点二公尺以上。
前项图说应将违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标示、面积计算等于图上明确标示并叙明。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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