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农田水利会农地重划区经费专户设置运用及管理要点
订定「农田水利会农地重划区经费专户设置运用及管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水字第0930030115号
发布日期:2004-3-31
执行日期:2004-3-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水字第09300301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辅导监督各农田水利会设置农地重划区经费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以落实农地重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管理、维护水路及有关水利设施之任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指专户,系指已办理农地重划区内登记为农田水利会所有之水路用地,如因变更用途,不再作水路使用,其变更使用所得之价款,应由农田水利会设置专户存储,并依农地重划区水路用地所属县(市)别列帐。
三、专户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农田水利会财务处理办法及农田水利会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四、专户用途如下:
(一)农地重划区田间输配水路及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
(二)农地重划区水路更新、改善、灾害抢修及修复工程之费用。
(三)农地重划区水路更新、改善、灾害抢修及修复之工程所需用地费及地上物补偿费用。
五、农田水利会应每年将专户动支计划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执行成果亦应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并副知内政部及相关各县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亦得提出与前项计划有关之工作项目,供农田水利会研拟计划之参考。
六、专户有关会计事务及财务处理;其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均应依农田水利会财务处理办法、农田水利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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