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
订定「高级职业学校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
发布日期:2004-3-30
执行日期:2004-3-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教育部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2点
一、依据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订定之。
二、高级中等学校日校正规班及实用技能班之职业类科,其师资、设备齐全者,得与相关性质之建教合作机构办理「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以下简称本班)。
三、建教合作机构符合左列情形,始得参与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
(一)需经登记核准设立有案(于招生前一年的九月底之前取得营利事业登记证)
(二)具有该科训练或实习设备。
(三)参加劳工保险。
(四)免费提供学生住宿。
(五)无恶性将学生退厂纪录。
四、建教合作机构技术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相关部门技术员工四分之
一;个别合作机构每期轮调人数不得低于三人。
五、学校申请办理本班,应先觅妥建教合作机构,经学校自评符合申办要件者,于学期前七个月检具左列各项资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始准以「轮调式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名义办理招生。各校申办本班应检具资料如左:
(一)建教合作计划书。
(二)课程调整计划。
(三)采计学分的成绩考核计划。
(四)技术生训练计划。
(五)技术生辅导计划。
(六)建教合作教育合约书。
(七)技术生训练契约草案。
(八)评估书表(建教合作机构评估报告表)。
(九)其它相关数据。
六、本班招收国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为技术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并在建教合作机构接受技能教育训练。学校教育与建教合作机构教育训练以两班为单位实施轮调,轮调期间一至三个月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评估决定之。
七、学校招收本班学生,应于进入建教合作机构前在校内实施一二○至二四○小时基础训练,使其具有该科基本技能、安全卫生及职业伦理道德等相关知能。各校实施基础训练,符合课程要求者,得采计学分。但缺旷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分。
八、本班学生分发建教合作机构确定后,学校应负责协调建教合作机构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技术生训练契约四份,学校、建教合作机构、技术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备查。技术生训练契约其内容应包括:
(一)训练期限。
(二)训练(工作)时段。
(三)训练计划。
(四)训练生活津贴及发给方式。
(五)劳工保险及团体保险之投保与负担。
(六)住宿及轮调往返交通费之提供。
(七)劳动基准法对技术生之保障条款
(八)其它双方之权利义务。
九、学校申办本班时,准予将原编制一班改编甲、乙两班,应各设导师一人,负责指导与管理该班学生。
公立学校办理本班得增加一位教师,但不实聘。其所增加之人事费用,以代课方式行之,停办时应即恢复原编制。
十、本班课程实施学年学分制,为配合实际状况,得依教育部订颁之课程标准,作百分之二十弹性调整。
十一、本班寒暑假上课期间,该班导师每周另支给三小时钟点费报酬,授课教师依实际授课时数支给钟点费。
十二、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补充训练及专精训练,学校应每周指派相关科专业教师实地了解技术生技能训练情形,查核「技术生训练周记」、「技能训练进度表」及相关部门轮调,并考核采计专业科目之学分。学校得按实际赴建教合作机构周数每周支给三小时钟点费酬劳。
上述学分之采认,由各校依照成绩考查办法规定订定办理。
十三、建教合作机构应设置技能训练人员,负责技术生技能训练,确实依据技术生训练计划轮调工作岗位,并将训练情形记载于「技能训练进度表」。
十四、建教合作机构应设置辅导人员,会同学校订定「技术生辅导办法」,作为辅导之依据,并加强与学校及家长之联系,以达成辅导之功能。
十五、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期间,学校应定期或必要时指派导师或相关辅导人员协助建教合作机构依照「技术生辅导办法」辅导技术生,使技术生获得良好的适应与学习。
十六、学校辅导人员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应检视学生住宿环境、了解学生适应与学习情形,如发现有归责于建教合作机构之缺失,应反应建请建教合作机构实时改进,返校并应提出辅导访视报告。
前项辅导人员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学校依照「国内出差旅费规则」规定核实支给差旅费。
十七、建教合作机构应负担左列之经费:
(一)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期间之津贴应依训练契约发给。
(二)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之住宿与轮调往返交通费。
(三)新生基础训练之部分经费。
(四)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接受训练期间,应该办理劳工保险,在学期间办理团体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五)超时训练应发给之津贴,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延长工时工资标准计算。
(六)有关训练时间、休息、休假及职业灾害补偿事项,依劳动基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
十八、本班技术生基础训练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负担百分之四十,建教合作机构负担百分之二十。
十九、学校应组成轮调式建教合作协调会议,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其成员由学校实习、教务、训导(学务)、辅导、相关科(学程)主任、建教组长、生活辅导组长等代表与建教合作机构指定代表兼任之(校长为当然召集人),负责联系、协调左列事项:
(一)技能训练与学校课程之配合。
(二)技术生技能训练之规划与安排。
(三)技术生活辅导与管理事项
(四)技术生在厂(店)适应不良之处置。
(五)技术生违反厂规之处置。
(六)技术生训练契约之解除。
(七)建教合作机构、停工、歇业,有关技术生安置之协调。
(八)其它有关本建教合作须协调之事项。
二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评估各建教合作机构所提出建议改善意见,学校应于学生分发进入建教合作机构前改善完成,并函报主管行政机关核备。
二十一、建教合作机构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评估连续二年一等者,可免评估一年,经再评估又获得一等者,次年可再免免评估一年。
二十二、建教合作机构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评估结果,连续二年均为一等,或连续三年均在二等以上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奖励。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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