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级职业学校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
订定「高级职业学校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
发布日期:2004-3-30
执行日期:2004-3-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教育部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依据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订定之。
二、高级中等学校日校职业类科、实用技能班或职业学程,为提供就业前准备教育,得与相关性质之建教合作机构办理「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以下简称本班)。
三、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系指,一、二年级在学校接受基础教育及专业理论教育、三年级在建教合作机构接受专职教育。
四、学校办理本班,应于一年级上学期课程结束后,针对有就业倾向之学生,规划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供学生选读。
五、本班课程配合专职教育需要,得在教育部订颁课程标准之各科教学科目学分数及每周授课时数参考表,依课程架构原则做学年间课程弹性调整。寒暑假期间配合课程之实际需要,得在校内排课实施。上述寒暑假期间调整在校内实施课程教学,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学杂费或辅导费用。
六、学校办理本班,应选择行业经营稳定、合法立案、开业满三年以上,有心培养该行业人力之建教合作机构办理之。
七、学校对于拟参与阶梯式建教合作机构应先办理自行评估,评估时应注意左列各项:
(一)安全卫生符合规范。
(二)技术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建教合作机构员工四分之一。
(三)每家建教合作机构技术生分配不得少于三人。
(四)具有该科训练或实习设备。
(五)参加劳健保。
(六)免费提供宿舍。
(七)符合第六点之条件。
八、学校应于本班三年级学期前七个月,检附左列资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评估合格,始准将学生送到该建教合作机构实习。学校申请办理阶梯式建教合作教育应检具左列资料。
(一)阶梯式建教合作计划书。
(二)课程调整计划。
(三)采计学分的成绩考核计划。
(四)技术生训练计划。
(五)技术生辅导计划。
(六)建教合作教育合约书。
(七)技术生训练契约草案。
(八)评估书表(建教合作机构评估报告表)。
(九)其它相关数据。
九、本班学生进入建教合作机构前,应由学校会同建教合作机构办理至少四十小时职前训练,其课程应包含该行业之专业知识、安全卫生、职业伦理道德及劳动权益等相关知识。有关训练经费,由学校与建教合作机构共同负担。
十、学生分发建教合作机构确定后,学校应负责协调建教合作机构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技术生训练契约四份,学校、建教合作机构、技术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当地劳工主管机关备查。技术生训练契约其内容应包括:
(一)训练期限。
(二)训练(工作)时段。
(三)训练计划。
(四)训练生活津贴及发给方式。
(五)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之投保与负担。
(六)住宿及往返学校交通费之提供。
(七)其它双方之权利义务。
十一、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期间,每学期应至少三次返校,每次两整天,接受学校课程教学与辅导。
十二、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实习、补充训练及专精训练,学校应每周指派相关科专业教师实地了解技术生技能训练情形,查核「技术生训练周记」、「技能训练进度表」及相关部门轮调,并考核采计专业科目之学分。学校得按实际赴建教合作机构周数每周支给三小时钟点费酬劳。
上述学分之采认,由各校依照成绩考查办法规定订定办理。
十三、建教合作机构应设置技能训练人员,负责技术生技能训练,确实依据技术生训练计划轮调工作岗位,并将训练情形记载于「技能训练进度表」。
十四、建教合作机构应设置辅导人员,会同学校订定「技术生辅导办法」,作为辅导之依据,并加强与学校及家长之联系,以达成辅导之功能。
十五、学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期间,学校应定期或必要时指派导师或相关辅导人员协助建教合作机构依照「技术生辅导办法」辅导技术生,使技术生获得良好的适应与学习。
十六、学校辅导人员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应检视学生住宿环境、了解学生适应与学习情形,如发现有归责于建教合作机构之缺失,应反应建请建教合作机构实时改进,返校并应提出辅导访视报告。
前项辅导人员赴建教合作机构辅导技术生,学校依照「国内出差旅费规则」规定核实支给差旅费。
十七、建教合作机构应负担左列之经费:
(一)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期间之津贴应依训练契约发给。
(二)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之住宿与每学期三次往返学校交通费。
(三)共同分担职前训练经费。
(四)技术生在建教合作机构接受训练期间,应该办理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五)超时训练应发给之津贴,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延长工时工资标准计算。
(六)有关训练时间、休息、休假及职业灾害补偿事项,依劳动基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
十八、学校应组成建教合作协调会议,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其成员由学校实习、教务、训导(学务)、辅导、相关科(学程)主任、建教组长、生活辅导组长等代表与建教合作机构指定代表兼任之(校长为当然召集人),负责联系、协调左列事项:
(一)技能训练与学校课程之配合。
(二)技术生技能训练之规划与安排。
(三)技术生活辅导与管理事项
(四)技术生在厂(店)适应不良之处置。
(五)技术生违反厂规之处置。
(六)技术生训练契约之解除。
(七)建教合作机构、停工、歇业,有关技术生安置之协调。
(八)其它有关本建教合作须协调之事项。
十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评估各建教合作机构所提出建议改善意见,学校应于学生分发进入建教合作机构前改善完成,并函报主管行政机关核备。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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