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县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作业要点
修正「高雄县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府建管字第0930051814号
发布日期:2004-3-29
执行日期:2004-3-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建管字第093005181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4点
一、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审议并简化其流程,特订定本要点。
二、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非属设计建筑师签证之案件),申请变更设计时,需提送高雄县都市设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审议。但变更设计内容不抵触都市设计审议会议讨论议定并作成决议之事项,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免再提会审议,径依建筑管理行政程序处理。
(一)建筑面积变更,其单幢减少或增加部份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三。
(二)总楼地板面积变更,其单幢减少或增加部份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
(三)建筑物高度(含屋突)增减在百分之五以内者。
(四)设置停车数量增减在百分之五以内者。
(五)建筑物用途变更,其变更楼地板面积未超过总楼地板面积之百分之五者。
(六)植栽计划(植栽种类、数量及规格)变更未超过百分之十,且乔木数量及绿覆率未减少者。
(七)建筑立面色彩及立面材质变更,且变更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者。(建筑立面之计算以各向立面分别检讨之,立面面积为立面总面积扣除阳台及门窗等开口部面积。)
(八)基地内留设之开放空间及空地(含法定空地、空地及各型开放空间)减少幅度在百分之三以内者,但其留设开放空间及空地之区位不得变更,形态及出入口不得大幅度变更。
(九)其它经本府认定不影响景观者。
依规定得由设计建筑师签证之都市设计审议案件,其变更设计内容均符合前项但书所列各款规定者,径依建筑管理行政程序处理。
三、因本要点执行所生疑义,由本委员会解释之。
四、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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