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价及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地价及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地字第0930069298号
发布日期:2004-3-26
执行日期:2004-3-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30069298号令修正发布第4、7、10条条文;并增订第13-1条条文第4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直辖市市长或副市长、县(市)长或副县(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直辖市政府秘书长、县(市)政府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议员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对地价有专门知识之专家学者一人。
四、不动产估价师公会代表一人。
五、建筑师公会代表一人。
六、地政士公会代表一人。
七、不动产经纪业公会代表一人。
八、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一人。
九、银行公会代表一人。
十、农会代表一人。
十一、地政主管人员一人。
十二、财政主管人员一人。
十三、工务或都市计画主管人员一人。
十四、建设或农林主管人员一人。
十五、税捐主管人员一人。
本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一项委员出缺时,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予补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直辖市、县(市)议会未推派议员代表或直辖市、县(市)无第一项第四款至第九款公会之一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另遴聘对地价有专门知识之专家学者。
第7条 本会需有过半数委员之出席,始得开会,并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委员应亲自出席前项会议。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10条 本会对于地价、土地改良物价额、标准地价或征收补偿地价加成补偿成数之评议,应切合该地当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实值。委员如有调整意见,应详述理由,列举事实。
第13-1条本会决议事项,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名义行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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