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采取土石免申办土石采取许可管理办法
修正「采取土石免申办土石采取许可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矿字第09302707060号
发布日期:2004-3-24
执行日期:2004-3-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经济部经矿字第09302707060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第2条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采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应以人工采取,其采取总量以二立方公尺为限;原住民因兴(修)建住宅、机关、学校、教会需要石板材,其采取总量以十立方公尺为限。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填具申请书(附件一)向乡(镇、市、区)公所申请:
一、同一乡镇区或采取地点周围二十公里范围内无土石采取场。
二、采取地点如为私有土地,应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其属其它目的事业管理机关管理之公有土地,应经该管理机关核准或许可。
三、采取地点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水土保持相关法令规定。
乡(镇、市、区)公所应将核准之件数及采取数量按月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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