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投县新增修建村里集会所补助办法
修正「南投县新增修建村里集会所补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00603120号
发布日期:2004-3-23
执行日期:2004-3-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60312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补助各乡(镇、市)新(增、修)建村、里集会所,以作为村、里集会、民众活动及办公场所,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乡(镇、市)公所得依实际需要,订定周详计划,逐年办理村、里集会所之新(增、修)建。计划内容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主,不包括其它内部设备工程。
村、里已建有社区活动中心者,不再同意补助新(增)建集会所。但村、里幅员辽阔或人口数众多,确有新(增)建必要,且项目报经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条 集会所之新(增、修)建,每乡(镇、市)每年度以二所为限。但超过二十五村、里之乡(镇、市)得增加一所。
土地应由乡(镇、市)或村、里负责取得及负担所需经费。
所有权应登记为乡(镇、市)有,如系公有土地应依法办妥拨用、租用、价购等手续。
第4条 补助比率原则依南投县政府对所辖乡镇市公所补助办法第六条规定,若情形特殊,经项目报本府核准者,新建村、里集会所,其工程经费每所本府按决算额补助六分之四,乡(镇、市)公所及村、里各负担六分之一;增(修)建工程经费每所本府按决算额补助四分之二,乡(镇、市)公所及村、里各负担四分之一。
同一工程本府补助款,总计已达当年度本府补助最高金额时,不得再提出申请。
前项本府补助最高金额,视当年财政状况由本府另定之。
第5条 现有之村、里集会所,因年久失修、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致严重破坏,安全堪虞,而有重建之必要者,得依规定报准拆除后,依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办理。
第6条 乡(镇、市)公所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次年度预定新(增、修)建村、里集会所执行计划申请书(如附件)报本府,以便审核及纳入年度计划补助办理。
新建村、里集会所完成验收后超过五年者,因不敷使用或其它必要情形,得申请补助增建。
第7条 乡(镇、市)公所应将新(增、修)建集会所工程预算书、施工说明书、连同设计图表、土地取得证明及乡(镇、市)与村、里应负担经费来源证明等文件,于核列之当年度三月底前报本府核定补助额度,逾期则予取消,应重新申请。
前项工程应于核定后三个月内办理发包、开工,并将开工日期及预定竣工日期,先行报本府备查。
施工期间本府得派员至现场抽查工程,如发现工程执行内容未符合原申请计划,或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注销补助,并追回已拨付之补助款。但情形特殊,报经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8条 新(增、修)建集会所工程本府补助款部分,依工程进度,乡(镇、市)公所得于发包签约、开工后,将合约书、开工报告书、补助款收据、纳入预算证明及建造执照影本报本府拨付二分之一补助款。
余款俟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后,将工程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决算表、补助款收据、纳入预算证明及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送本府拨付。但本府补助款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于完工决算后一次拨款。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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