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考试院发给各种证书暨证明书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考试院发给各种证书暨证明书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组壹二字第093000025441号
发布日期:2004-3-22
执行日期:2004-3-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二字第09300002544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考试院各种证书及证明书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考试及格证书费:每张五○○元。
二、训练合格证书费:每张五○○元。
三、补发各项考试及训练及(合)格证明书费:每张五○○元。
四、英文及格证明书:每张五○○元。
申请前项证书或证明书之影本认证者,应检附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并缴纳每张影本认证费二○元。
第3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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