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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灾歉及议定减免地租须知

订定台中市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灾歉及议定减免地租须知

订定「台中市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灾歉及议定减免地租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地权字第0930044441号

发布日期:2004-3-22

执行日期:2004-3-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中市政府   府地权字第0930044441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16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规范本府及各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耕地查勘灾歉及减免地租之作业程序,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所称耕地灾歉,系指因水灾、旱灾、风灾、农作物病虫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灾害,所造成农作物之歉收。耕地灾歉发生地区跨越二区以上者,为普遍灾歉;灾歉发生地区在一区以内者,为个别灾歉。

三、普遍灾歉应由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个别灾歉由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未设置耕地租佃委员之区,因该区区公所受理,转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之。

四、普遍灾歉查勘及议定减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灾歉发生后,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应主动指派委员三人以上携带地籍图,实地查勘灾歉成数,必要时并得请地政事务所派员领界。未设置耕地租佃委员会之区,由本府租佃委员会径行查勘。

(二)查勘委员应依据查勘结果,按户逐笔编造灾歉清册,拟具灾歉成数,报请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

(三)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派员覆勘后议定之。

(四)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后,应发给业佃双方地租减免证明书。

五、个别灾歉查勘及议定减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耕地承租人或出租人于灾歉发生后,得填具灾歉查勘申请书向土地所在地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提出申请。未设置耕地租佃委员会之区,由区公所受理后,转送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

(二)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应于收到灾歉查勘申请书后三日内,指派委员三人以上携带地籍图实地查勘,必要时并得请地政事务所派员领界。

(三)查勘委员查勘时,应通知业佃双方到场,未到场者,查勘委员得径行查勘。

(四)查勘人员应将查勘情形及拟定之灾歉成数,报请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

(五)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议定减免地租标准后,应发给业佃双方地租减免证明书。

六、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推派或指派查勘委员时,其中至少应有业主及佃农委员各一人。

七、查勘委员有依法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依法回避。

八、耕地灾歉成数以笔为单位评估之。但一笔土地由数户承租而各户受灾程度显有不同者,以户为单位评估之。

九、一季作物数次发生灾歉者,应分别查勘作成纪录。

十、查勘委员拟具灾歉成数时,应依受灾耕地之通常生产情形及附近未受灾害同地目等则之作物生产情形评估之。

十一、耕地因灾歉致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应依照灾歉成数按比例减租。

十二、本府各级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灾歉及议定减免地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区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每六个月应缮造个别灾歉地租减免清册,送本府耕地租佃委员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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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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