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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管理规则

修正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管理规则

修正「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024号

发布日期:2004-3-19

执行日期:2004-3-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024号令修正发布第2、3、4、6、8、9-1、14、17、22条条文

  第2条 本规则所称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以下简称集散站经营业)系指提供空运进口、出口、转运或转口货物之集散与进出机场管制区所需之通关、仓储场所、设备及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第3条 于航空货物集散站内经营之业务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航空货物与航空货柜、货盘之装柜、拆柜、装盘、拆盘、装车、卸车。

  二、进出口货栈。

  三、配合通关所需之服务。

  集散站经营业得兼营下列业务:

  一、航空货柜、货盘保养、维护及整修。

  二、与航空货物集散站仓储、物流有关之业务。

  第4条 申请经营集散站经营业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营运计画书:包括资金筹募计画、资本运用、营运能量、货量预估、营运收支预估、停车需求预估与因应规划、人事组织概况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设置地点及该地交通状况。

  四、配合营运能量所需有关设施、停车场配置图。

  五、申请人视情形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筹设中之公司:应检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名册及户籍证明、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设立之公司:应检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第6条 航空货物集散站应设置于距国际机场二十五公里范围以内,交通便利其出入通路不妨碍附近交通秩序与安全之处所。

  航空货物集散站整块土地面积应不得少于一万六千五百平方公尺。其供停车场使用之土地应不得少于土地总面积五分之二。但设置立体停车场者,得予酌减,惟不得少于土地总面积五分之一。

  前项土地总面积五分之二之比例限制,得项目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核准放宽。但不得少于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三十。

  依前项项目核准放宽其停车场土地总面积者,其受益处分应保留得废止之附款。

  航空货物集散站申请设置地点应经民航局会同海关勘查同意。

  第8条 集散站经营业迁移营业地点或于总站以外之其它处所设置分站者,其设置标准应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并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申请书。

  二、相关设施设计图。

  三、相关位置图或配置图。

  四、设施设置前后之营运状况差异分析,包括:作业面积(含仓储设施、停车场)、资本运用、营运能量、货量预估、营运收支预估、停车需求预估与因应规划、人力调派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设置地点及该地交通状况。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利证明文件。

  七、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

  集散站经营业者经许可筹设分站或迁移营业地点时,准用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但应另检附原领集散站经营业许可证向民航局申请换发后,始得营业。

  第9-1条 集散站经营业申请于原核准建物范围内增设货栈时,应检附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海关核发之货栈登记证影本,经民航局与相关机关会勘同意后始得启用。

  第14条 集散站经营业经核准登记发给集散站经营业许可证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报请交通部废止其许可后,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有关机关:

  一、受勒令歇业处分者。

  二、自发给集散站经营业许可证之日起,逾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停业逾六个月者。但有正当理由,并依规定程序申请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三、依法解散者。

  前项第二款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集散站经营业结束营业,应先报请民航局转报交通部备查,并自歇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领许可证缴销,逾期未缴送时,由民航局径行公告注销。

  第17条 民航局得派员检查集散站经营业各项人员、设备,并督导其业务,集散站经营业者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如有缺失应通知集散站经营业者限期改善。

  集散站经营业拒绝、规避或妨碍检查或届期未改善完成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第22条 中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自办其自营之航空器所承运货物之集散业务时,准用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九条之一、第九条之二、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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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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