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案例书面写作评量实施方式及评分基准
修正「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案例书面写作评量实施方式及评分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国训学字第930001848号
发布日期:2004-3-19
执行日期:2004-3-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考试院国家文官培训所国训学字第93000184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一、本基准依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成绩评量要点第二点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案例书面写作(以下简称书面写作)题目,由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洽请本训练课程配当表第二、三单元课程撰写人或授课讲座命题,并由培训所选出四个题目,于撰写时间开始时当场公布,由学员自行择定三题作答。
三、书面写作撰写时间为三小时,定于结训前一日下午举行。
四、书面写作撰写字数不限,但撰写时间开始后二小时内,不得提早交卷。
五、书面写作时,须使用培训所印制发给之试卷,违者依升任官等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处理。
六、书面写作时,应先检查试卷面上之总编号,发现不符时,应即告知试务工作人员处理。
七、书面写作时,不得自行书写姓名、总编号或其它不应有之文字、标记,违者依升任官等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处理。
八、书面写作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原子笔,不得使用铅笔。
九、书面写作时,不得参阅相关书籍或期刊,及相互交谈或讨论。
十、书面写作试卷经收缴后,由试务工作人员将总编号栏予以弥封,再由培训所邀集相关专家学者,本客观公正原则评定成绩。
十一、书面写作成绩总分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包括探讨与分析占百分之四十、知能运用与见解能力占百分之四十、结构与修辞占百分之二十(详如附表)。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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