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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燃料安全委员会

修改燃料安全委员会

修改燃料安全委员会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8/2004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3-17

执行日期:2004-3-18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燃料安全委员会第38/2003号行政法规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38/2003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六条第38/2003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六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

一、(...)

二、上条第一款(二)至(七)项所指的燃料安全委员会成员,除履行本身在其代表的机构内的职务外,以兼任方式在

该委员会内执行职务,并有权就参加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举行的委员会会议收取出席费。

三、(...)

第六条 人员制度

一、燃料安全委员会常设一组全职的监察人员、技术员、行政人员、工人及助理员,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充分行使其职权。

二、(...)

三、(...)

四、具监察职能的燃料安全委员会人员,有权根据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使用专用身份识别证,以便向公众出示或要求其它当局介入。

第二条 附加

在第38/2003号行政法规附加第十一条-A,其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A 负担

一、燃料安全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第十二章“共享开支”项目内用作拨予该委员会的总拨款支付。

二、委员会可设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设基金。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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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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