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改善医疗安全提案制度实施要点
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改善医疗安全提案制度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卫三字第09305963500号
发布日期:2004-3-17
执行日期:2004-3-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府卫三字第09305963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对医疗安全作业,积极提供创新或建设性建议,降低可避免的医疗错误,增进病人安全及减少医疗伤害,特订定本要点。
二、为办理改善医疗安全提案制度,于本局医疗安全委员会下设﹁医疗安全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一)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第三科科长担任,组员八~十人,由局长遴聘担任。
(二)干事二人,由本局第三科派员担任,掌理提案之收件、登录、审查会之通报及审查纪录制作、陈核等事项。
(三)本小组任务:负责提案之汇整、实施、追踪、初审与奖励。
(四)本小组初审提案执行成效优异者,再提报医疗安全委员会审核,将标准化作业流程,纳入本局医疗百宝箱供参。
三、提案奖励对象,以台北市医疗机构及医疗学术研究机构为限。
四、提案范围,应符合下列事项:
(一)凡符合﹁医疗安全﹂之事项,均可提案,包含医疗技术面、医疗环境面、公共卫生及安全等。
(二)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仅提出缺点或问题,而欠缺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的。
2.业务上已被指令改进的,或上级指示他人开始进行的提案。
3.已被采用过或以前已有的提案(但其有更佳方法或产生更好效果的不在此限)。
4.个人诉苦或类似事情的提案。
5.业务上应做的工作,不能以提案方式提出以求受奖。
6.政治性的问题。
7.涉及对他人私生活的攻击。
8.各种不平的怨言及批评。
9.有关人事变化及任免、调薪问题。
10.对医疗机构可能有益,但无实现可能的提案。
11.其它与医疗安全无关之提案。
五、提案程序,如﹁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改善医疗安全提案制度实施流程图﹂。
(一)提案机构需详实填写﹁提案表﹂一份。
(二)本小组干事每三个月将机构提案送本小组初审一次,初审通过者由干事汇整,陈请局长核定后,于记者会公告执行,并由干事追踪执行情形。
六、提案处理原则:
(一)提案中若有类似者,采以案件先送本工作小组为优先。
(二)提案中若有目的、范围相同,但使用方法不同者,依提案受理登记之先后,先者给予提案应得奖金,后者给予一半的提案奖金。
(三)提案涉及专门技术时,得将提案交专门技术者评定可行性后交工作小组核定。
七、提案审查程序:
(一)小组干事对于提案应先行登录进行书面要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原案人,对于提案内容不全者,应立即请提案者补正。
(二)审查工作小组会议每三个月由召集人召开之,审查小组开会审查时,应知提案人及业务主管单位派员列席。
(三)审查小组组员应于十五日前依据﹁提案表﹂之内容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组开会审查时,须有过半数以上组员之出席,出席组员过半数之通过,提案方为通过。
(四)提案执行结果于效果确认后十日内,或评定执行一年内,由执行单位执回复,于﹁提案执行表﹂(如表二)将效果确认、标准化及残留问题等项填妥后,再送本小组审查,审查成效优异者,再由干事提报医疗安全委员覆审。
八、提案实施成效追踪:
(一)经初审通过之提案,均列管追踪,追踪期限一年。
(二)追踪人员:本小组干事。
(三)追踪项目:
1.执行情况。
2.持续效益。
(四)追踪处理原则:实施中断或执行不佳者由执行单位查明原因,向小组提报告。
九、奖励:分二阶段
(一)提案经本小组初审,通过者,依审查等级发给伍百元、壹千元、贰千元、参千元奖金,予以奖励。
(二)提案执行具成效,经本小组初审优异者,提报医疗安全委员会审查,得另行奖励,依审查等级发给参千元、伍千元、壹万元奖金,予以奖励,并将标准化作业流程,纳入本局医疗百宝箱供参。
十、发表会:本局每年办理一次发表会,公开表扬提案执行成效优异者。
十一、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局统筹款基金账户支应。
十二、本要点经局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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