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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医疗安全委员会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医疗安全委员会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医疗安全委员会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卫三字第09305963600号

发布日期:2004-3-16

执行日期:2004-3-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府卫三字第09305963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建构安全的医疗作业环境及促进病人安全就医之工作,特设置医疗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列事项:

(一)关于医疗安全政策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医疗安全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医疗安全事故之咨询指导事项。

(四)关于医疗安全之推动与辅导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医疗安全研究发展之研议事项。

(六)关于医疗安全教育训练之促进事项。

(七)其它有关医疗作业及病人安全之促进与咨询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兼任之,委员十五人至十七人,由局长就有关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及消费者团体中聘(兼)任之,聘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一人至二人,处理本会业务,由局长就本局职员中派兼之。

五、本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六、本会会议之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七、本会审议医疗安全相关事项,得视实际需要,指定委员成立工作小组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专家学者先行研究。

八、本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机关或专家学者列席咨询。

九、本会主任委员、委员、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但局外委员及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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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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