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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修正台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修正「台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市行字第0930950286-0号

发布日期:2004-3-15

执行日期:2004-3-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台南市政府南市行字第0930950286-0号令修正发布第4、5、10、11、13条条文

第4条 市立高中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辅导工作委员会、图书馆,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各学科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教学设备、实验器材之管理及维护、学生评量、成绩察考、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学生训育活动、体育运动、卫生保健及营养、生活教育、团体活动及群育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收发、档案管理、物品采购、财产管理、现金出纳、票据及证券保管等事项。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掌理学生辅导资料建文件、保管、统计、亲职教育、学生辅导及谘商、特殊教育、生命教育及两性平等教育等事项。

五、图书馆:掌理图书服务管理、信息媒体制作、计算机教学与开发、网络系统开发与维护及信息数据管理等事项。

第5条 市立高中各处、馆、委员会以下视需要设组办事,未达十三班者设八组,十三班以上者设十四组,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于辅导工作委员会增设特殊教育组,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所属各组组长由职员专任外,其余人员均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其组设名称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以教学、注册、设备、试务及实验研究为限。

二、学生事务处:以训育、生活辅导、卫生保健、社团活动及体育运动为限。

三、总务处:以文书、庶务及出纳为限。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以辅导、辅导资料、特殊教育及就业辅导为限。

五、图书馆:以图书服务、采编、信息媒体及技术服务为限。

第10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市立高中得置秘书、主任、组长、干事、助理员、书记、护理师或护士、营养师,其员额设置基准由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另定之。

前项秘书、主任、组长,由校长就专任教师聘任之,但总务处之组长不在此限。

第13条 本准则自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条文、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修正条文,及本次修正条文,均溯自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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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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