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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金门县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自治条例

制定金门县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自治条例

制定「金门县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秘字第0930010471-0号

发布日期:2004-3-12

执行日期:2004-3-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金门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统一本县乡(镇)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区分如下:

一、宽度在八公尺以上者为路。

二、宽度在四公尺以上未满八公尺者为街。

三、路街两旁之信道宽度未满四公尺者为巷。

四、巷之两旁狭小信道为弄。

路或街得视长度及实际需要而分段。

第3条 道路之命名由乡(镇)户政事务所会同各该乡(镇)公所办理后报本府核定,但跨两乡(镇)之道路应互相协调办理。

道路经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第4条 道路之命名应斟酌下列事项:

一、东、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该地区道路之数字序列。

三、易记忆辨认。

四、具有发扬中华民族精神,表扬善良之意义或适合当地地理、史迹或习惯者。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线或弧线为准,其曲折部分应另行命名。

第5条 巷(弄)以路街(巷)门牌号次命名。但乡村得以当地地理、习惯或邻近之史迹命名。

巷(弄)之两端,临路、街(巷)者,依所临较宽路、街(巷)之门牌号次命名,但长度二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该巷长度中心明显处为界,分别以两端之路、街门牌号次命名。

第6条 道路两端或分段处,应竖立路牌;并标示巷弄号数。

第7条 市区门牌号次之编钉,以路、街为单位,分段以段为单位,双面采奇偶制,单面采顺序制,其编钉起数依下列规定:

一、幅射型路、街以市镇中心点为起数。

二、方型路、街:

(一)东西行者以东端为起数。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为起数。

(三)斜行者以东南端或西南端为起数。

(四)东、北或东、南;两端成弧线者,以东端为起数。

(五)西、南两端成弧线者,以南端为起数。

(六)西、北两端成弧线者,以西端为起数。

三、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为起数。

四、两端通路、街之巷,以临较宽路、街之起端为起数;但于中心点分属各路、街者依衔接所属路、街之起点为起数。

五、弧线、矩型或多角型之巷(弄)两端共通于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一端为起数。

前项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以东、西或南、北街者,以分路街之点为起数。

第8条 乡村门牌号,以地名顺其自然环境编钉。

第9条 房屋正门斜向两道路衔接处者,其门牌编钉如下:

一、斜向路街衔接处者编入路。

二、斜向街巷衔接处者编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与东西行两路(街、巷)衔接处者,编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四、斜向东西行与东南至西北或西南至东北行两路(街、巷)衔接处者,编入东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与东南至东北或西南至东北行两路(街、巷)衔接处者,编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东南至西北行与西南至东北行两路(街、巷)衔接处者,编入东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第10条 路、街两旁之空地或毁塌房屋待建之基地,应留门牌号次,俟建筑完成后,顺序编补。

第11条 楼房如分层分隔住户者,以地面层为基本号,其地下层编为「○号地下○层」;二楼以上依顺序编钉为「○号○楼」或「○号○楼之○」。

第12条 违章建筑房屋未处理前,其门牌暂编为邻近房屋门牌之附号。

第13条 门牌编钉后,于路、街前端新建房屋者,其门牌编钉为前端房屋门牌之附号。

第14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办理门牌整编:

一、原编门牌重复,顺序混乱或不合规定。

二、道路或特定区域变更名称,原编钉之门牌不合实际者。

第15条 整编门牌,户政事务所应先派员实地调查订定计画,报请本府核定。

第16条 整编门牌后,道路名称及门牌号次有变更者,应由本府公告,并编造新旧门牌号次对照表,函送各有关机关。

前项因道路名称及门牌号次变更,致人民土地权利书证、商业登记、营业牌照及其它证照须改注者,各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17条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现住人应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编钉门牌号次,并得请领门牌证明书,但应负担证明书工本费,其数额另定之。

第18条 新编、改编或整编门牌号,户政事务所应按月报由本府民政局订制门牌,并于三个月内派员钉挂,在未钉挂前,应印制纸质临时门牌黏贴。

前项新编门牌之钉制得向房屋现住人收取工本费,其数额由本府另定之。

第19条 编钉之门牌,住户不得任意改钉,拆卸或掩盖,门牌编钉位置依下列规定:

一、正门左上方或明显易见之适当位置。

二、无适当位置钉挂或无法钉挂者,应在大门左上方适当高度位置绘制门牌标志,其规格同现行门牌为原则。

三、大门上无适当位置绘制时,得在所挂招牌左下角处书写道路名称门牌号码。

前项同一住户房屋之侧门、后门不重复编钉。

第20条 机关、学校、工厂之门牌,钉于临街之正门,范围内其它房屋不编钉,但必要时得编钉附号。

第21条 编钉之门牌脱落,遗失或毁损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现住人应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2条 门牌用金属或塑料制作,并需书写道路名称及号次,必要时加列乡(镇)村(里)名称及邮政编码。

第23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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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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