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际商港港务管理规则名称为商港港务管理规则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国际商港港务管理规则」名称为「商港港务管理规则」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019号
发布日期:2004-3-5
执行日期:2004-3-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01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4、10、44、45条条文;增订第3-1条条文;并删除第52条条文(原名称:国际商港港务管理规则)
第3-1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二条有关海关、卫生检疫等应办事项,国内商港得免予办理。
第4条 船舶入港,应于到达二十四小时前,出港应于发航十二小时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具实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预报表,载明来自何处、预定到达时间、吃水、船长、货运种类、数量、船员与旅客人数、到达次一港及目的港。但台风来袭,出港避风船舶,可随时申请紧急出港。
前项入港预报,并得由船长先以传真或电报为之。
船舶文书影本或信息系统内之船舶文书资料,经商港管理机关查验合于规定者,除载客船舶外,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于船舶入港前,预先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资料未完备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船舶出港后五日内补正,并送商港管理机关查验;逾期者,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于三十日内,不得预先申办船舶出港预报单签证。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计算机设备与商港管理机关联机者,船舶入、出港预报单得以电子资料传送。
公务船、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须在一特定时期内多次入出同一港口者,商港管理机关得另订签证作业要点,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
第10条 船舶入出港,除指泊之特别信号由商港管理机关订定并报请商港主管机关备查后发布外,各港之入出港信号依有关港口管制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44条 遇难或避难船舶进港泊靠后,应即补办左列手续:
一、补填进港报告单连同旅客名单、船员名册、灾难情形报告书各六份,先送商港管理机关查核加盖准予进口章戳后,分送海巡、港务警察机关、海关及检疫机关备查。
二、遇难船舶应将海事报告书送交商港管理机关签证。
三、船长应赴海关及商港管理机关报到,并按送验单照法令之规定,将船舶应备文书分别送请海关及商港管理机关查验。
第45条 外籍遇难或避难船舶进港停泊,船员上岸应经港务警察机关核准。
第52条 (删除)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