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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政府办理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管理作业要点

订定台中市政府办理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管理作业要点

订定「台中市政府办理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管理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授环空字第0930025955号

发布日期:2004-2-26

执行日期:2004-2-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授环空字第093002595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以下简称机车排气检验站)管理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每年定期检讨辖区机车排气检验站数量之公告,受理新设机车排气检验站之申请。

  三、本府应于受理新设机车排气检验站之筹设申请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新增站数。

  (二)受理期限。

  (三)受理地点。

  (四)申请应备之文件。

  (五)其它相关事项

  四、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筹设,应在公告期间内,检附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定之文件、车籍数据安全保密切结书(附表一)及营运计划书(附表二)向本府提出。

  前项之营运计划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机车排气检验站设置地点之背景分析,包含机车排气检验站服务机车数量估计、其它机车排气检验站相对位置、邻近社区及学校等大众场所等资料。

  (二)营运目标,包含承诺每月检验车辆数。

  (三)执行计划,包含检验线配置、人员配置、宣导活动、户外定检次数及无法达成营运目标时之因应方案等。

  (四)其它相关文件数据。

  五、本府为审查机车排气检验站筹设许可申请及现场会勘,得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其余委员四人至六人,由本府就专家学者四人至六人,本市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至二人聘(派)兼之。审查小组视需要召开会议,会议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审查小组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

  六、筹设许可申请经书面审查通过者,由审查小组委员依照筹设许可现勘评分表(附表三)规定之项目进行现勘评分,评分结果由环保局进行汇整统计,依所得分数高低排定优先级,于本市可设站数额度内,依序许可筹设;同分时依现勘评分表上评分项目次序之得分高低定其优先顺位。

  七、机车排气检验站经会勘符合认可规定者,应核发认可证,并与本府签署台中市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委托书(附表四)后,始得执行检验作业。

  八、认可证之有效期限为五年,机车排气检验站设置人应于认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至六个月检具申请表、营运计划书及展延申请切结书(附表五)提出展延申请,经审查未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款情形者,准予展延并发给认可证。

  九、机车排气检验站变更设置地点者,应检具申请表及原认可证正本向本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小组针对迁移地点依现勘评分表进行现勘评分,其评分结果低于原认可申请时之原评分者,不予许可。机车排气检验站变更设置地点者,原认可证作废,重新发给认可证,有效期限与原认可证期限相同。

  十、检验费用核拨规定如下:

  (一)本市辖内机车排气检验站应于每奇数月份五日前,检具前两个月之检验单据送本府汇整后,函送环保署进行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检验费用经环保署核定后,机车排气检验站应开具统一发票或收据(贴足印花)请领补助费用。

  (三)不符合规定或经催告后未依期限内开立统一发票或收据者不予核定费用。

  十一、本府得依相关规定对机车排气检验站进行考核评鉴,机车排气检验站不得拒绝,考核评鉴结果得做为遴选本市优秀服务机车排气检验站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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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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