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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

修正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

修正「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字第09304601820号

发布日期:2004-2-25

执行日期:2004-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304601820号令修正发布第5、7、10条条文

第5条 报验义务人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得向检验机关(构)申请免费复验一次。

报验义务人申请复验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必要文件,向原检验机关(构)办理,检验机关(构)得仅就不合格项目执行检验。

第7条 检验不合格之商品,得经改装、调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检验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填具申请书并载明改善计画经标准检验局同意,得向原检验机关(构)申请重新报验一次。但情况特殊经标准检验局同意者,不以一次为限。

前项重新报验之商品,检验机关(构)得依不合格项目及改善计画内容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检验。但应包含不合格项目。

第10条 检验不合格之样品,由报验义务人于接获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回,并依本办法规定办理重新报验、退运、销毁或其它处置。

未依前项规定领回之样品,由检验机关(构)自行处理。但样品保存期限未达三个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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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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