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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考选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审议委员会组规程

订定考选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审议委员会组规程

订定「考选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审议委员会组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300016301号

发布日期:2004-2-24

执行日期:2004-2-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163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议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之核发及其管理、监督,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考选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2条 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审议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之产品功能规格事项。

二、审议厂商申请使用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准驳之案件。

三、审议废止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使用证书之案件。

四、有关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制度之修订事项。

五、其它有关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标章管理监督等事项。

第3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委员九人,由部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聘期一年,期满得予续聘:

一、民间相关团体代表:一人二、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代表:一人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代表:一人四、本部代表:三人五、专家学者:三人

第4条 本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之,主任委员未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5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表决,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6条 本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部长指派本部秘书室人员兼办,办理本委员会业务。

第7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团体派员列席说明。

第8条 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部相关经费支应。

第9条 本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0条 本委员会决议事项由部长核定后,交相关单位执行。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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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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