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
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1/2004号
发布日期:2004-2-19
执行日期:2006-4-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实习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培训人员
第四章 评审及评核
第五章 实习典试委员会及辅助机关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进入督察职程的实习条件以《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予以规范,该规章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废止一月二日第1/AS/86号批示。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实习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劳工暨就业局督察职程的入职实习须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以及为实习计划所订定的规则。
第二条 实习的结构
一、实习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一)培训课程;
(二)实践培训。
二、培训课程包括:
(一)理论知识;
(二)调查工作;
(三)研讨会、讲座、辩论会以及参观学习。
三、实践培训是能使实习员直接接触将参与的社会劳资实况的练习活动。
四、第二款(三)项所指的培训活动,是根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目的纳入实习计划中,或按督导员的指引进行。
五、就读培训课程且成绩及格是进入实践培训的必要条件。
六、实习员须于实习结束前递交一份有关实践培训的个人活动报告;为编写该报告,允许实习员在实践培训阶段的最后十日豁免实习。
第三条 目的
一、实习的目的是为使参加实习的人员有机会:
(一)进入劳工暨就业局的督察编制;
(二)认识基本及辅助的专业技术工具;
(三)了解将投身的社会环境。
二、培训课程终结时,实习员应有能力:
(一)阐述劳工暨就业局的组织及架构;
(二)在劳工暨就业局的工作范畴内,解释劳工事务稽查厅与负责处理劳动轻微违反的司法机关及其它公共部门之间的联系;
(三)阐述督察职务上的权力与义务;
(四)解释并了解与劳工事务稽查厅的职能有关的法律规范;
(五)以合逻辑、有系统及有条理的方式,对与劳动有关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对假设的情况采用基本和辅助的技巧;
(六)识别和解释引起劳资纠纷的因素,并选择适合的解决办法。
三、实习终结时,实习员应有能力:
(一)担任督察的职务;
(二)在实际情况中,运用实习中所获得的知识;
(三)发挥团体工作的精神;
(四)按职业操守的原则展开实际工作。
第四条 实习计划
由劳工暨就业局局长核准的实习计划尤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期限须符合本规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培训课程的每一学科的课时分配;
(三)将成员分组;
(四)订定进行全部或部分实习的培训地点;
(五)就实践培训所须编制的个人活动报告,订定应遵守的相关标准;
(六)就实践培训的评核,订定应遵守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 实习的开始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参加实习考试的及格投考人的最终评核名单后,将公布实习的开始日期。
第六条 大纲
培训课程及实践培训的大纲载于本规章的附件内。
第二章 实习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职能
一、实习员本身并不具有职权,对于其被安排的实践工作,应在有关实习指导员的负责、指导及跟进下进行。
二、上款的规定尤其适用于进行稽查巡视、通知违例者及编制实况笔录的情况,但实习员可作为上述情况的证人。
第八条 参考资料
实习员有权自由参考适用于实习的必要教材,尤其是有关书籍及刊物,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勤谨
实习员必须以勤谨和守时的态度参与培训活动,并对缺席或迟到作出解释。
第十条 缺勤及其监管
一、在培训课程中,缺勤以课时作计算单元,每单元指每节课的开始至完结。
二、实习员的出勤以签到方式记录,有关的签到文件将于课堂开始后实时收回,未签到者视为缺勤一节课。
三、在实践培训阶段,缺勤以日作计算单元,在一日内缺勤十五分钟或以上视为缺勤一日。
第十一条 决定合理缺勤的职权
一、实习典试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实习期间的缺勤是否合理。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有关的缺勤理由应以实习辅助小组提供的专用表格作出,且应自缺勤日起计三日内作出;倘缺勤连续数日,则应自最后缺勤日起计三日内作出。
三、当定期委任的实习员缺勤时,应通知其原服务机关。
第十二条 缺勤的后果
一、缺勤达到或超过培训课程总时数的百分之十或实践培训总日数的百分之十时,将不能继续实习,并导致解除散位合同或终止定期委任。
二、当缺勤达到或超过培训课程每一学科总时数的百分之十时,亦适用上款规定。
三、为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关缺勤的计算,合理缺勤以其缺勤基数乘以0.3的系数计算。
四、为适用本条的规定,实习员有权享受的假期不应与实习所安排的时间冲突,倘必须在已安排的实习期间享受假期,则以合理缺勤计算。
第三章 培训人员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
一、于劳工暨就业局被认为具有合适的专业技术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应被优先聘用为培训课程的培训员及实践培训的指导员。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且必要时,培训课程可透过合资格进行培训工作的公共实体进行。
第十四条 职能
培训人员主要执行以下职务:
(一)领导教学工作;
(二)在实践培训中,进行协助工作;
(三)在教学方面,跟进实习员的学习;
(四)编制并提交有关教学事项的大纲和简介;
(五)安排并陪同实习员参观学习;
(六)评审实习员在培训课程的成绩,并定期向实习员提供有关其成绩的资料;
(七)参与安排研讨会、座谈会或其它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报酬
一、培训员的报酬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订定。
二、指导员收取相等于上述法令表三中为实习指导员所订定的报酬。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
一、每一节课以六十分钟的时间计算。
二、培训活动的工作及评审实习员的会议均以节课时间计算。
第四章 评审及评核
第十七条 评审
一、评审旨在证实实习员的知识、评论能力、调查劳资纠纷的能力、口头及书面的表达能力,以及投身实际专业的能力。
二、考虑到实习的目的及培训课程中所教授的事项,应透过下列各项对实习员进行评核:
(一)直接观察;
(二)个人或团体工作,及理论或实践工作;
(三)测验;
(四)培训课程的最终笔试;
(五)实践培训的个人活动报告。
三、培训员及指导员有权对上款(一)、(二)及(三)项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评核。
四、实践培训终结时,指导员透过填写实习计划中所订定的各项标准来评核有关的实习员。
五、本条第二款(四)及(五)项所规定的事项,由实习典试委员会负责评核,并可透过指定的培训员或指导员辅助进行编制及批改试卷,或在评核表作评语。
六、培训课程的最终笔试仅进行一次,其范围包括培训课程中所有学科所教授的事项,该笔试应于最终教学活动结束后十日内进行,并于笔试前四十八小时公告笔试进行的地点、日期及时间。
七、进行最终笔试时,实习员可参考法例文本或法律、技术及科学文献,但禁止使用任何欺诈途径,尤其是就考试内容交换意见,否则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被评核为零分。
八、上款最后部分的规定亦适用于缺席最终笔试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核
一、培训课程的评核以每一学科及最终笔试成绩计算,并以0至10分表示。
二、在培训课程终结时,整体成绩按照每一学科成绩的算术平均数及最终笔试成绩计算,少于5分视为成绩不及格,实习员不得进入实践培训,并导致立即解除散位合同或终止定期委任。
三、上款所指的整体成绩按照下列系数计算:
(一)学科的比例系数为——1
(二)最终笔试的比例系数为——2
四、实践培训的成绩以评核表中的各项标准及实践培训的个人活动报告的整体评分计算,并以0至10分表示。
五、在实习终结时,最终成绩按照培训课程、评核表及实践培训的个人活动报告的成绩计算,分数少于5分视为成绩不及格,实习员不得进入有关的职程,并导致立即解除散位合同或终止定期委任。
六、上款所指的最终成绩按照下列系数计算:
(一)培训课程的比例系数为——2
(二)评核表的比例系数为——1
(三)实践培训末的个人活动报告的比例系数为——1
第五章 实习典试委员会及辅助机关
第十九条 候补制度
经适当配合后,《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普通开考中有关典试委员会的组成、运作及权限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实习典试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实习典试委员会
一、实习典试委员会的成员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的形式委任,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两名正选委员及一名无投票权的秘书组成,其中一名正选委员必须为实习辅助小组的负责人。
二、实习典试委员会对实习员的成绩和评核作出决议前,必须经培训员或指导员就评审及评核开会讨论,该会议由实习辅助小组的负责人召开及主持。
三、上款所指的会议,应缮立由出席者签署的会议记录,该记录应简略载明评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权限
一、实习典试委员会有权对实习员的成绩及评核作出决议。
二、培训课程及实践培训终结时,实习典试委员会编制实习员评核名单,该名单亦应明确载明因成绩不及格或自动放弃而不能进入实践培训或职程的实习员的姓名。
三、实习员的评核名单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的形式确认,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相关空缺应按公布的名单次序任用。
第二十二条 实习辅助小组
一、实习辅助小组由劳工暨就业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该小组应具备必要的人力及物力以执行工作。
二、实习辅助小组的工作人员由劳工暨就业局局长指定,而小组的负责人亦由该局局长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辅助小组的职责
一、在统筹培训活动及跟进实习员的范畴内,实习辅助小组的职责为:
(一)就编排组别、分配授课与非授课的工作及安排评核等有关实习的筹备及运作方面,订定教学标准;
(二)就安排实习及其运作,跟进及评核实习员方面,向指导员转达必要的指引;
(三)促进统一评核实习员的标准,并协调其适用;
(四)推动各学科之间的相互配合。
二、实习辅助小组在执行其职务时应:
(一)组织实习员的个人档案,并记录评分;
(二)更新实习员的个人资料及出勤纪录;
(三)编制及分派适用于实习运作的印件,并转达其正确使用的必要指引;
(四)向实习员、培训员及指导员提供文件及资料;
(五)为适用本规章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培训员所提供的授课时间;
(六)促进并出席评核实习员的会议。
三、实习辅助小组应主动安排及执行所有旨在确保实习正常运作的工作,并执行由劳工暨就业局局长或实习典试委员会特别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倘培训课程是按照本规章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实习辅助小组应与有权限的公共实体举行会议,以便履行本条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限
实习为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其它情况
本规章如有缺项,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附件
实习大纲
培训课程的学科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的架构和运作;
三、法律的一般常识;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司法体系;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法;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法;
七、劳动法的历史和发展;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实体法及劳动诉讼法;
九、国际劳动规范和机构;
十、国际、地区及本地经济;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及健康;
十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市场状况;
十三、企业和组织的社会心理学;
十四、预防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技术;
十五、劳动关系范畴的调查、调解、查询、协商及对质的技术;
十六、劳工事务稽查厅的运作,以及属该厅范畴的行政卷宗的组成及程序;
十七、统计和会计常识;
十八、信息、文书处理以及电子表格;
十九、专业操守;
二十、基本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的书写及会话技能;
二十一、沟通技能;
二十二、认识社会实际环境。
实践培训的活动
一、调查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实践;
二、调查劳资纠纷的实践;
三、组成卷宗的实践;
四、调解、查询、协商及对质的实践;
五、调查及证据的分析及综述;
六、法律的适用及将之运用于实际情况;
七、雇员应得的补偿和赔偿的计算;
八、报告、请示及计算表的编制;
九、实况笔录及申报笔录的编制;
十、通传令及其程序;
十一、卷宗的程序和流程。
评核概要
分数
一、吸收专业知识的能力
二、适应能力
三、从事职业的兴趣
四、工作素质
五、团体精神和工作上的人际关系
六、勤谨
得分(平均数)....................................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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