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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推荐优异学生预修大专校院课程实施要点

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推荐优异学生预修大专校院课程实施要点

订定「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推荐优异学生预修大专校院课程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教七字第0930003446号

发布日期:2004-2-6

执行日期:2004-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七字第093000344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辅导本市高级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各校)优异学生适性学习、发展潜能,提早选修大专校院课程,特依据「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及升学办法」第四条、「高级中学法」第十条、「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十六条,暨「高中职社区化建构适性学习社区实施补助要点」之规定,订定本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优异学生系指在一般智能、学术性向、创造能力、领导能力、艺术才能、及其它特殊才能等领域中有卓越潜能或杰出表现者。其适用范围除依「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外,各校得另推荐优异学生参与。

三、各校推荐优异学生赴大专校院预修课程,得组织推荐委员会,办理审查、推荐等事务,必要时得组织联合推荐委员会。

四、大专校院提供课程供各校学生预修,其开班得采下列方式办理:

(一)随班附读。

(二)开设专班。

(三)远距教学。

五、于大专校院预修课程之学生,其上课时数及学分数依大专校院规定办理。预修学生学分费以自行负担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本局予以补助。

六、预修大专校院课程学生成绩及格者,应采计为各校课程学分,并由大专校院发给学分证明,其入学大专校院后办理学分抵免,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各校预修大专校院课程学生,至大专校院上课期间,应事先办理公假手续;其在大专校院出缺勤情形,由大专校院通知各校处理。

八、本局为推动本要点得与大专校院缔结策略联盟,各校得视实际需要与大专校院订定合作协议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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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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