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规则
修正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国审字第○九三○○○○二五九C号
发布日期:2004-2-4
执行日期:200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国史馆令
修正「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规则」。
第一条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提供学术研究,发挥史料应用功能,并维护其安全,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馆藏史料不涉及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之情形,且经业务承办单位审酌其保存状况后,得提供各界人士翻拍复制。
第三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个人隐私权,凡涉及国家机密、犯罪资料、个人隐私、工商机密及其它相关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复制,但依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史料之翻拍复制,需先填具「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申请单」,经奉核准,始得翻拍、复制、拷贝、或影像扫瞄。
一、总统文物中照片(底片)之翻拍、复制、或影像扫瞄,其数量以每天不超过二十张为限,文件不得翻拍、复制,但媒体因工作需要,须以正式公文预先申请。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底片)及文件之翻拍、复制、或影像扫瞄,其数量以每天不超过照片(底片)四十张、文件五十页为原则,择一为限。
三、一般史料中视听史料之拷贝、拍摄,以不具有著作权者为限。
第五条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请自备器材,并于本馆指定地点作业。
第六条 史料翻拍复制,得依所附「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收费标准表(二)」收取费用。
第七条 史料之翻拍复制,应妥善维护,如有损坏情事,依据「国史馆总统文物阅览规则」第六条第三款及「国史馆史料阅览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阅览者应负赔偿及其它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申请翻拍复制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请用途以外使用,或于论文中采用以为图版,或印成书刊出版,均需另以书面征得本馆同意。
第九条 阅览者翻拍、复制及应用本馆史料,应遵守「著作权法」及「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其所撰写之论文、专着、报告或编制之视听影带或杂志等,应赠送本馆一份典藏参考。
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收费标准表(二)
档案外观型式 复制方式 复制格式 收费标准(以新台币计价) 备注
照片、文件 自行翻拍 每张二十元
代为复制 A4相纸1、打印一帧2、打印二帧 一百二十元一百五十元
A4喷墨纸1、打印一帧2、打印二帧 八十元一百一十元
A3相纸1、打印一帧2、打印二帧3、打印四帧 二百元二百四十元三百元
A3喷墨纸1、打印一帧2、打印二帧3、打印四帧 一百六十元二百元二百六十元
自备扫瞄器具 每张二十元
代为影像扫瞄 每张四十元 1、上列收费标准不含储存媒体费用。2、由本馆提供储存媒体者,依左列标准收费:?磁盘每张三十元。?光盘每张四十元。
底片 代为扫瞄 每张四十元 1、上列收费标准不含储存媒体费用。2、由本馆提供储存媒体者,依左列标准收费:?磁盘每张三十元。?光盘每张四十元。
录音带 自行拷贝 每卷二十元
代为拷贝 三十分钟带 每卷九十元 1、上列收费标准不含空白带费用。2、由本馆提供空白带者,每卷(九十分钟)三十元。
三十一分钟至六十分钟带 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十一分钟至九十分钟带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钟以上 每卷二百元
录像带 自行拷贝 每卷二十元
代为拷贝 三十分钟带 每卷一百元 1、上列收费标准不含空白带费用。2、由本馆提供空白带者,每卷(六十分钟)七十元。
三十一分钟至六十分钟带 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十一分钟至九十分钟带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钟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自行拍摄 每分钟十元
光盘 自行拷贝 每片二十元
代为拷贝 每片四十元 1、上列收费标准不含空白光盘片费用。2、由本馆提供空白光盘片者,每片十五元。
自行拍摄 每分钟十元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