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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修正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修正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国审字第○九三○○○○二五九B号

发布日期:2004-2-4

执行日期:200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国史馆令

修正「国史馆微卷阅读机使用规则」。

第一条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微卷阅读机专供修史与学术研究之用,为维护馆藏微缩资料及机具之正常使用,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微卷阅读机操作注意事项:

一、微卷阅读机分为手动上带及自动上带两种机型,应依规定程序操作。

二、阅览者不熟悉微卷阅读机操作程序时,应请业务承办人协助处理。

三、微卷阅读机故障时,应报请业务承办人处理,不得随意拆卸零组件。

第三条 微卷阅读机之复印,应先填具「国史馆史料复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及复印张数,依规定程序申请复印,并酌收复印工本费用:

一、收费标准:A4每页︵单面︶酌收工本费三元;A3每页︵单面︶酌收工本费五元。

二、本馆暨台湾文献馆同仁申请复印微卷,因编纂业务或公务需要者,不收费。

三、政府机关或学校申请复印微卷,因公务需要,备文不收费。

第四条 微卷、微片之阅览及机具之使用,应小心维护,不得擅自携出或拆卸,倘有污损、破坏等情事,应负赔偿责任,并暂停其阅览权利三个月。

第五条 阅览者使用微卷阅读机,应遵守「著作权法」及「档案法」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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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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