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军法官考试规则
修正「军法官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300007241号
发布日期:2004-1-29
执行日期:2004-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07241号令修正发布第2、4、5、8条条文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现役军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后备役上尉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中、少尉年龄在三十岁以下,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不属前款列举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课程与本考试所定应试专业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学分以上者。
三、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或军法人员军法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四、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
第4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华民国宪法。
(二)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陆海空军刑法。
(四)刑事诉讼法。
(五)军事审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试第二试以集体口试方式行之。
第5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第一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国防部指定之国军医院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于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加第二试。
前项体格检查,须符合国军人员体格标准表编号2以上体格标准。体格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国防部依国军人员体格分类作业程序之规定认定之。
第8条 本考试录取之后备役军官,须符合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甄选服役规则所订甄选标准之规定,自接获录取通知之日起,限二个月内向所隶后备司令部申请办妥志愿入营手续,再向国防部报到接受分配训练,逾期未办妥入营手续报到接受分配者,废止受训资格。
前项依规定办妥志愿入营手续,接受分配训练之后备役军官,经核定退训或废止受训资格者,同时废止其入营之志愿。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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